郭海燕律师
郭海燕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主任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再审 继承纠纷

作者:郭海燕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17次举报


王某申请再审吴某继承纠纷一案

郭海燕 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从再审申请人、申请对象、再审申请事由等角度分析该案的当事人是否属于申请再审的合格主题,本案当事人基于对另案生效法院调解书标的物拥有的部分继承权,而且申请再审,从法律的角度正确维护和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关键字:再审申请对象 再审申请人 申请事由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两位当事人王某和许某均是75岁高龄的老人,在2012年的寒冬来到我律师所,叙述自己是新都某电厂退休干部,自己的女儿1993年与小伙吴某结婚,当时正好赶上单位福利分房,在与女婿协商后,用单位福利在当事人单位购买了一套福利房,且女儿女婿购买了房屋的40%的产权。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当事人女儿不幸于1995年病逝,女婿也一直没有再婚。后来女婿找到两位当事人借款想要买断这套福利房剩余的60%房款,两位老人欣然同意了,于是女婿付清了这套房子的剩余价款。但是不幸的的是女婿于2001年加入了法轮功组织被捕入狱后在狱中死亡。女婿父母是外地人,听到消息后赶来替儿子处理了后事。双方父母考虑到两个孩子都已经不在了,且双方关系一直不错,也就没有明确这套单位福利房的如何分配。这套房子就一直由男方父母居住着。但是在2011年的时候,男方父母产生了一些矛盾,男方父亲就到新都法院起诉了男方母亲主张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后双方就房子份额继承部分,男方母亲放弃了房子份额,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男方父亲根据该调解书已经在新都区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对于该案的立案,开庭、调解结果,女方父母根本不知情,所以也没有办法参与到诉讼中。一直到2012年9月份左右,由于双方父母居住于同一小区,且男方父亲在小区公开挂出了房屋出售信息,至此两位当事人通过中介才了解到房子已经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老两口没有办法,也不知道该如何办,于是就几次到信访办去反应情况,正好遇到我律师所值班律师,听了老人的哭诉后,告知他们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去新都法院了解情况,调取书面材料,还需要到房管局调取原始房屋登记材料,再好进一步打算,看是否符合起诉或者申请再审程序。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成民申字第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吴某、王某(男方父母)于本调解书签收后即向再审请人王某、许某支付补偿款4万元。

二、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145号20栋1单元楼3号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新都房权证新都字第18651,地号:8622)归吴某所有。

三、再审申请人王某、许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王某不再就上述房产有任何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吴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现该案已经生效,并且当场履行完毕。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案外人就已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是否有权利提出再审,我们可以从以下以下几点分析:

(一)提出主体

启动主体可分为法院、检察院、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通过对该条的解读,民事调解案件再审的第三类启动主体--案外人。 本案属于案外人就已生效的调解书提起再审,通过司法解释自我授权方式产生。即主张已生效协议标的物的权利。当事人王某和许某对去世女儿的遗产具有合法的继承权,且在发生继承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就房屋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且自知道后及时提出异议和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对象

再审申请权的适用对象是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这种裁判文书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重要的程序权利。其中,可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而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决定、通知书等则一律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正确性产生质疑后,会依据裁判瑕疵的严重程度和自身的诉讼条件来考量是否申请再审。本案通过上述案情介绍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属于法定的对象范围。

(三)提出再审事由

再审提起事由是指民事调解案件生效后,对该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事由 当然,针对不同的启动主体,其启动事由不同。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启动事由可分为可申请再审事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事由及检察院抗诉事由三大类。本案例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又无法提起新的诉讼,属于可申请再审事由。本案中的王某和许某根据《继承法》中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王某和许某是婚姻关系中女方的父母,属于遗产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即对于王某和许某的女儿遗产有继承权,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当事人根据上述继承法可对已生效协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救济已经被侵害的权利。

总之,本案中律师就恰当的运用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只有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且再审事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才会决定再审,再审程序就此开启。从这个意义上讲,再审申请权给予了当事人一次启动再审程序的机会,当事人可利用这次机会也可放弃,当事人一旦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即使未能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其再审申请权即得到行使。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权利,再审申请权拥有私权属性,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有权向法院提起再审之诉,请求法院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得到公正的裁判,也有权接受原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使得诉讼就此终结,而不受法院和检察院意志的左右。此外,再审申请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旨在启动再审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事,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和诉讼风险。再审申请权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官和当事人认识因素的影响,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难免出现瑕疵。当这种瑕疵己严重影响到程序正义或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便可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己生效的裁判文书,对其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新的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本案两位当事人年纪都已经过大,且也有着多年的亲家交情。此案是一起再审已于两年前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情理多于法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房管局、新都区人民法院、新都档案馆等调取与本案相关材料,几经修改再审申请书后,把再审申请书递交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在收到申请书,经过1个多月的审核,决定受理此案,结合律师调取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多方联系到本案被申请人后,征求双方意见,决定进行庭前调解,考虑到双方之间曾是亲家关系,并且之前关系还算不错,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耐心的给双方老人做解释工作,最终使得本案达成调解,并且当场履行给付。最后的调解金额按照当时的房价申请人方得到高于法律判决的金额。本案虽然涉及到金额不算大,但却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海燕律师,电话13980779708●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先后当选成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