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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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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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与法律

作者:郭海燕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02次举报

法律伴随着一个人从生命的孕育直至死亡,赋予他享受权利,也代表他应该承担的义务。


一、胎儿时期


尽管还是胎儿,属于“负数”年龄,他仍然具有法律保护。

1、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说明胎儿虽然还没有出生,但已经在享受保留的法定权利了。


2、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胎儿的母亲如果犯罪,在审判时属于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说明“胎儿”有利的保护了母亲性命。



二、婴儿时期(0岁到一岁)


1、《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法律上讲,年龄的起算是从出生时开始的,出生以后就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权的“人”。


2、《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就是说,小小的幼儿就可以共同对付他的父亲,更好的保护他的母亲了。


3、《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使一周岁以内,在其哺乳的母亲不被接受治安行政拘留。


5、《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处死刑。按照法律规定,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人。


6、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假使家庭不和,夫妻离婚,我国法律首先保障在2周岁之前的幼儿随母亲生活。这是从有利于幼儿的成长角度考虑。


三、儿童时期


1、3岁入托,要定期体检。

按照卫生部的行政规章规定,定期体检制度是: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一次,1至3岁的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要准确并作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


2、6岁可以上学,开始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3、《道路交通案例法》:“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者公路上行走,必须有成年人带领。”未满6岁的人,无权单独在街道或者公路上行走。


4、8岁开始,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但受到一定限制。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12岁起,才有权骑自行车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说明,从12周岁开始,儿童也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上路了。


四、少年时期


1、《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14周岁还是一个人对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起始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5、16岁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6、《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成年期


18岁,法律上承认他成人了,标志着少年时代的结束和青年时代的开始。

1、《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18周岁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兵役法》:满18周岁的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


5、《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所以,18周岁,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最低年龄条件。


6、《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小孩年满18周岁以后,除特殊情况外,父母有权免除提供抚养费。


7、《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8、23岁是法官和检察官最小的年龄界限。

9、《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因此。25周岁,是担任公证员的起始年龄。

10、30岁,可以当收养人。《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年满三十周岁。



六、中老年时期


1、45周岁:在公民45周岁后,根据《宪法》第七十九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50岁以后,可以开始退休。

(1)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男性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2)《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男性年满60周岁可以退休。


(3)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退休。


(4)高级专家,国家规定,可以工作到65周岁或者70周岁。


3、《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6、《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遗产继承开始。

1、《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死亡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子女因为父母的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甚至上法院诉讼。因此,人在世的时候,应该积极和谐地处理好自己的遗产,必要时作出遗嘱,并进行公证,以免给后代带来麻烦。







郭海燕律师,电话13980779708●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先后当选成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