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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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范本

发布者:郭海燕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9665人看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某秀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2419441213****,住成都市郫县**镇**村**组**号,电话:136 0805****。

原告:某子根,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2419700129****,住成都市郫县**镇**村**组**号,电话:136 0805****。

原告:某子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8119730503****,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电话:136 0805****。

被告:曾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2619651213****,住成都市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电话:134 0802 ****。

被告:彭州市某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生,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镇**街**巷*幢*号,电话:189 8212****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某,四川省眉山市**区**路**大厦,电话:028-381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7977.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给付义务;

2、依法分配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09月21日晚,被告曾某驾驶川AG8***号重型罐式货车沿郫县安唐路由安德镇方向朝唐昌镇方向行驶,19时27分许,行驶至事故地时与本案被害人某兆云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死亡,三轮车乘客某秀英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郫公交认字【2014】第2014058-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与某兆云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查明,曾某驾驶的川AG8***号重型罐式货车系彭州市某运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眉山分公司购买了交某险和商业险。以上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保险单等证据为证。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郫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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