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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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客轮倾覆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郭海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23次举报

“东方之星”客轮长江倾覆事件一直牵动着我们国人的神经。在江水之下,我们无能为力。但是,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心,我想谈谈长江客轮倾覆背后的法律责任问题。6月1日,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龙卷风,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船上乘客多为上海一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老年旅游团成员,年龄在50至80岁不等。本是一场愉快的旅行,却不幸被倾覆在江水之下。截至2015年6月7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已搜救遇难者遗体431具,生还14人,失踪11人。我们在哀悼遇难者的同时,有必要对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失事客轮承运人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由于本案所涉的失事客轮在事故航次从事的是南京到重庆航段的旅客运输,属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的范畴。因此,不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而是受《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合同法》调整。  根据我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客船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情况下,对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除非提出证据证明自身并无过失,或者证明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则应当推定其有过失,并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有关部门初步认定此次沉船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卷风,但是,对于事故事实问题还需要等待进一步调查结论的公布。如果,如果最终确定是龙卷风导致了东方之星的沉没,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龙卷风作为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如果存在人为因素,如船舶性能不符合规范、船员不当操作等情况,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轮船公司仍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二、伤亡乘客/家属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

首先,伤亡乘客/家属有权要求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赔偿。我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对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因此,本案中承运人作为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人,若其依法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其次,伤亡乘客/家属有权要求旅行社或保险公司赔偿。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若本案中旅行社最终被认定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其保单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内,旅客或家属可以基于旅游服务合同,要求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除了上述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外,若承运人、旅行社替旅客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或者乘客自己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认定事故为保险理赔范围,旅客或家属有权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理赔。

三、伤亡船员/家属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

“东方之星”客轮上,除了乘客之外,还有承运人的雇员、旅行社的雇员等等。这些雇员,可能是旅游社与员工之间的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承运人与船员、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雇佣关系。如果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亡,伤亡船员/家属有权依据工伤/工亡的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这些雇员而言,其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伤的雇员、遇难雇员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其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是基于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亡的,幸存的雇员或者遇难雇员的近亲属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郭海燕律师,电话13980779708●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先后当选成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