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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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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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合同预约和本约之裁判规则

作者:唐永洪律师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9次举报
2015-11-30


  [裁判规则]
  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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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洪律师,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怀化仲裁委仲裁员、怀化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怀化市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民间借贷
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1431220********5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