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蔡某、杨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杨某返还原告的出资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与原告在怀化合伙投资经营烧烤店名义,口头邀约原告投资,基于同校之间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4月5日分三次向被告转账5000元、10000元和10000元,共25000元,后被告又要求追加投资,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分二次向被告转账5000和10000,共15000元,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40000元。交付出资后,被告并未实际投资经营烧烤店,原告也未就该项目收取过任何盈利。后经原告询问,被告告知:“亏了还原告40000元”。2021年3月3日,又经原告询问:"烧烤店怎么样了",被告告知:“那个地方被房某收回去了”,并承诺:“到时候我把钱给原告”,“结账了我第一时间给你”,“放心,我不会赖账”。其后,又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又以“结了我就转给你”为由,不予支付。截止今日,被告也未支付给原告分文。综上所述,双方成立不定期的合伙关系后,被告并未实际投资经营烧烤店,原告也未收到过任何盈利,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且在被告多次承诺偿还的情况下始终不予支付。为此,原告有权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的40000元。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杨某以在怀化合伙投资烧烤店名义,口头邀约原告投资,基于校友之间的信赖,原告于2020年4月5日分三次向被告转账共25000元,后又追加投资,于2020年5月14日,分二次向被告转账共15000元,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出资40000元,交付出资后,被告未告知投资烧烤店的相关信息,后经原告追问,被告表示,经营场所被房某收回去了,一共亏了67000元,并承诺把钱还给原告,但至今未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烧烤店,现烧烤店生意没有做起来,委托事项未完成,双方也没约定相关费用,被告承诺退还原告投资40000元,系心甘情愿,应当信守承诺,退还原告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的委托合同;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蔡某投资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永洪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