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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劳动者请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胜诉案

发布者:谈自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95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入职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服务员一职。入职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某在职期间每月上班26天,每天上班8个小时,工资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12月27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无故口头将申请人解雇。解雇之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尚且发放李某某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7日期间的工资。

本律师在分析本案后,认为李某某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李某某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向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经过上述分析,本律师确定如下仲裁请求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确认李某某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2014年3月25日—2014年12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594.01元;

3、“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201.50元;

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103.75元;

5、“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律师代理费4000元;

公司方的答辩意见

1、李某某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25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2014年8月9日,李某某才正式入职“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入职之后,之所以还是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个人转账支付李某某的工资是延续了之前的工资发放方式,并且经过李某某同意。

2、李某某入职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某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李某某,因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4年12月27日,李某某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另外一个员工因私人纠纷打架斗殴,经鉴定打架的双方都已经构成轻伤,李某某头部受伤,绑着绷带受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某在受伤期间无法工作,就要求其在家休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这一事实有公司的另一员工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在李某某仲裁立案后发放了其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7日期间的工资,有银行转账为证,因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无需再次发放。

5、律师代理费由仲裁员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来裁决。

裁决结果

该案经过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1、确认李某某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2014年3月25日—2014年1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759.01元;

3、“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律师代理费2883.16元。

该案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掌握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资的凭证,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搜集上述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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