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有西为唐庆南组织领导传销案的辩护词
转移问题的矛头,掩盖问题的本质
陈有西在整个辩护过程中,都有着这样一个思维:唐庆南根本没有搞传销,就连当地公检法也都认为不是传销。这个案子最终会被立案而起诉,一是因为某些竞争对手不断举报,二是当地政府某些人,为了想剥夺唐庆南这个公司的财产,因为如果此时再不下手,到时就“西里也捞不着了”(西里,南昌话,意思是“什么”)。意指已经有外地政府通过法院来罚没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财产了,南昌人再不动手,到时被人家都罚光了。因此,陈有西把本案定性为一个掠夺民营企业资产的大戏——从而把那些渠道商们因太平洋官方直购网被定性为传销案而可能被没收的“保证金”的矛头都指向了所谓的“竞争对手”和当地政府。
竞争对手是谁?太平洋官方直购网在被查处之前,唐庆南而面对许多媒体及一些网友的质疑,就声称这是“竞争对手”意图对他们的打击。被查之后,还有一些大的渠道商不断地通过各种渠道,称是竞争对手在打击他们,唐庆南肯定会没事的,查清就好。现在陈有西在其辩护词中还是这么声称!那么,这个竞争对手是谁呢?他们谁都没指出来!
如果这个“竞争对手”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无论是唐庆南本人也好,到现在他的辩护律师也好,为什么都不能说出是谁呢?如果是单位,那么这个单位的名称?如果是个人,那么是哪一个人?难道全部的举报人,都是“竞争对手”?当初,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确实有不少人在举报,但这些举报人都是自然人,都是因自己身边的人被骗进这个“太平洋官方直购网”从事传销而进行举报的。如果说他们算是“竞争对手”,那么请问陈大律师:他们和唐庆南的这个“太平洋官方直购网”有什么竞争关系?
陈有西一方面将有“渠道商”因血本无归而“自杀和其他意外死亡”的原因归结到警方对精彩生活查封,将这种对传销活动的打击行动称为是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封杀、是对民营资本的“掠夺”,是“竞争对手”的打压,企图以此来转移问题的矛头。另一方面他又声称,本案没有受害者、太平洋官方直购网的推广模式也没有危及社会,并没有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混乱,也没有对客户造成损失。“无论是精彩公司股东,还是精彩公司的员工,甚至渠道商,无不例外地认为在BMC模式下运营的太平洋直购网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公司不存在亏损。”来掩盖问题的本质!
首先,公司的盈利并不代表公司利润来源的合法
陈有西应当看看,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利润来源于何处?它的真正的利润来源并不是来自网上购物所产生的差价或是商品的供应商所给的利润分成!而是来源于收取他人的“保证金”!
从其官方材料的“返利表”就可以看出:其最高的返利比率是71%,即每收取每100元的“保证金”,他至少可以得到29元——而他不用付出任何成本!根据陈有西的辩护词中所称的共收到保证金37亿,则该公司至少可以得到10.73亿!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了,就有10.73亿元的“利润”,这样的公司当然不会亏损!但这些利润的产生,其实全都是靠拉人头来的那些大大小小的“渠道商”们口袋里交出来的!这样靠传销手段得来的利润,合法吗?!
其次,那些受骗的“渠道商”是不是受害者?
陈有西在其辩护词中称:“关于本案有没有真正意义受害人”“没有明确的报案受害人”“。所有来参加旁听的群众,即渠道商,本应是最恨唐庆南的受害人,来旁听的都是支持被告并为其喊冤的。”
本人不知道前去旁听的是一些什么样的渠道商。但我却知道,没有人喊冤,那是陈有西没有听到,没有听到,并代表没有人喊冤。至于公安机关的材料中有没有受害人报案的材料,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曾经向我咨询过的受害者就不下百人,在太平洋官方直购网被定为传销后,我也曾告诉一些渠道商向各自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我手头还依然保存有十几名渠道商的相关材料。陈有西在其辩护词中不也说:有“渠道商”“自杀和其他意外死亡”吗?这些人,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另外,国内媒体在此之前报道的这几位不是受害者吗?:
据《东方早报》报道:山东滨州人陈辉宇,在企业摸爬滚打20年后,腰包“小有存款”开始试水投资。然而,在迈入不惑之年的关口,他却被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下称“太平洋直购”)“给套牢了”。2011年3月,陈辉宇经朋友介绍后,交纳35万元(自己出资17.5万元,向“精彩生活”贷款17.5万元)的保证金成为了太平洋直购的三级诚信渠道商户(下称“渠道商”)。然而,在干了一段时间后,他却发现“这活说啥也不能再干了”。陈辉宇说,太平洋直购的“招商”与“批发”业务“其实是骗人的行当”,要想拿回保证金,只能“拉人头”,骗自己的亲戚与朋友。
据《大河报》报道:信阳市的郭国鲁于去年11月向“精彩生活”交了21万元(其中现金11万元,向“精彩生活”贷款10万元)保证金,梦想发财的他,反被“精彩生活”扣去高利贷9.4万元,交的本钱也要不回。如今,他身患重病,却不能就医。他说,他曾专程携带病例等材料去南昌求“精彩生活”退还保证金给条生路,但被无情地拒绝了。“消费返利致富商业模式是吃人不吐骨头的。”郭国鲁说。
传销案的受害者与其它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有所不同。在传销案中,受害者往往都被这些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绑架:受害者将数量不菲的“保证金”交给被告后,如果一旦认定为是“传销”,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资金是要被没收的,因此,只要不被认定为传销,他们对于收回这点血汗钱多少还抱有一些幻想。而对于那些已经获利的人来说,则更是指望能以此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传销做到这个程度的时候,他们已经不是受害者,而是已经演变成“合伙人”了!因此,因为利益关系,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在经洗脑后,都会帮着那些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来喊冤——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
因此,传销的受害者,和其它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不同:其它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因为其利益受侵害是显而易见的,而传销的受害者则不同,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与那些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是一种利益共同关系。但没有人出来控告,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受害者,其实那些陷入唐庆南传销旋涡中不能自拔者,都是受害者!
第三、血本无亏的“渠道商”的损失算不算损失?
陈有西在其辩护词中称本案没有造成损失。是的,对于唐庆南而言,收取了大量的“保证金”,除了返利之后他还有大量的“利润”,让其公司从一个本没有多少资产的公司用两三年的时间迅速发展为拥有数十亿资产的公司;是的,对那些供货商而言,他们究竟供了多少产品,在网站上实际销售多少,现在谁也无从得知。但是,唐庆南公司的那些利润是从哪来的?不正是通过收取“保证金”、通过向“渠道商”虚拟贷款剥夺而来的么?那么,那些还没有将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购买的来“PV”批发出去的渠道商们,他们的血汗钱已经血本无归了,难道渠道商们的损失就不是损失了么?唐庆南那些“利润”,不正是渠道商们的损失?十几个亿的资金,都是渠道商们的血汗钱!
陈有西,你说,渠道商们的钱是不是钱?他们的损失是不是损失?
第四、传销的BMC,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前面我已经作了尽可能详尽的说明,唐庆南的所谓的BMC模式其关键的要害在于通过“渠道商”交纳保证金的模式,出售其虚拟的“PV”,靠不断地拉人头、层层发展获利。那么,这种模式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呢?1、这种模式不创造任何的社会财富,通过不断地拉人加入,用虚拟的“PV”去诈骗他人的财产,不断地将大部份人的钱快速地集中到少部份人的手中,其最大的获利者就是居于这个金字塔顶部的唐庆南等少数几位组织者。2、当这种层次不断地发展,最后终有一天无人可加入,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底层人员最终将血本无归。目前已经涉及人员十二万!如果进一步发展,其受害的人员只会更多,社会影响也将更大!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同样也危害着社会的安全。陈有西,你能说唐庆南这样做没有社会危害性么?
最后,我还想说一点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行为犯,而非是结果犯。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而该行为达到一定的法定要件后就构成此罪,而并非是非要社会重大的危害性已经爆发出来,才叫“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陈有西的整个辩护,表面看起来洋洋洒洒数万字,实质上,根本就是一直通过偷换概念、指东话西来博取外行人的尖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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