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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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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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骑手撞伤了,骑手险全赔。

发布者:黄正营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2895人看过 举报

2025-12-0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女,1970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营,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男,1976 年 3 月 6 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上海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被告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 210278.69 元;

2.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

大队出具的编号第 42**2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2024 年 12 月 21 日 20 时 27 分,何**骑电动自行车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昌路与张**步行发生交通事故。何**负全部责任,张**无责任。事故导致张**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在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门诊治疗,

初步体格检查“左肩关节呈外展外旋弹性固定,肩关节关节孟空虚,压痛阳性,肩关节主被动活动受限,Dugas 症(+),左上肢桡动脉可触及明显搏动,左上肢末梢循环及感觉功能正常,右上肢及双下肢未查及明显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门诊处置:“建议住院”。同日,张**在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肩关节脱位、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肩袖损伤、左肩关节积液、高血压病 2 级(极高危)”。2024 年 12 月 29 日,在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对张**实施左侧肩关节镜下关节囊紧缩术+滑膜切除术+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植骨术。2025 年 1 月 7 日,张**办理出院,住院 17 天,出院诊断: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肩关节脱位、左侧肩袖损伤、左肩关节积液、高血压病 2 级(极高危)、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甲型 H1N1 流行性感冒、肺诊断性影像异常、胸膜肥厚、动脉粥样硬化。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低盐低脂低嘌呤高蛋白饮食;2.三个月内避免左上肢剧烈活动,禁止拎重物等其他剧烈活动;3.术后伤口每 3 天更换伤口敷料,14 天门诊伤口拆线;4.继续佩戴前臂吊带至少 4 周,继续行康复功能锻炼(如肩外展、前屈等功能锻炼);5.定期门诊复查(术后 2 周、1 月、6 周、2 个月、3个月、1 年),视恢复情况决定何时行何种功能锻炼(不恰当的功能锻炼可能导致钢板螺钉断裂);6.建议术后 1 年后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7.各专科疾病到各专科门诊就诊;8.不适随诊。

张**个人支付门诊、住院医疗费合计 40741.76 元。

2025 年 1 月 8 日,张**在湖北省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骨折内固定术后疼痛;2.骨折术后恢复期;3.高血压 3 级;4.混合性高脂血症;5.高尿酸血症;6.子宫切除术后状态。

2025 年 1 月 21 日,张**办理出院,住院 13 天,出院诊断:1.骨折内固定术后疼痛;2.骨折术后恢复期;3.高血压 3 级;4. 混合性高脂血症;5.高尿酸血症;6.子宫切除术后状态;7.高凝状态;8.白细胞分类计数异常。出院带药:独一味片(0.28g*48片)×2 盒,骨愈灵胶囊(0.4g*30 粒/盒)×4 盒。生活医嘱:1. 注意保护患肢,勿过度负重,强行大范围活动,防止二次损伤;勿频繁摇晃患肢,防止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或断裂;2.适当活动患肢,防止静脉血栓形成;3.院外继续自行功能锻炼,防止患肢肌肉废用性萎缩,保持肌量;4.若自行功能锻炼,活动范围无明显改善,建议继续专科康复治疗或行关节松动术进一步治疗;5.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6.建议继续康复科专科治疗。

复诊医嘱: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张**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2255.48 元。另,2025 年 1 月 26 日,张**个人支付西药费 295.23元。

2025 年 2 月 16 日,张**在湖北省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骨折内固定术后疼痛;2.高血压 3 级;3.混合性高脂血症;4.高尿酸血症;5.子宫切除术后状态。2025 年 3 月 5 日,张**办理出院,住院 17 天,出院诊断:1.骨折内固定术后疼痛;2.肩关节僵硬;3.混合性高脂血症;4.高尿酸血症;5.宫切除术后状态;6.高血压 3 级。生活医嘱:1.注意保护患肢,勿过度负重,强行大范围活动,防止二次损伤防;勿频繁摇晃患肢,防止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或断裂;2.适当活动患肢,防止静脉血栓形成;3.院外继续自行功能锻炼,防止患肢肌肉废用性萎缩,保持肌量;4.若自行功能锻炼,活动范围无明显改善,建议继续专科康复治疗或行关节松动术进一步治疗;5.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6.建议继续康复科专科治疗。复诊医嘱: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张**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 1932.09 元。另,2025年 3 月 7 日,张**个人支付西药费 342.13 元。

2025 年 3 月 23 日,张**在湖北省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肩关节僵硬;2.骨折术后恢复期;3.高血压 3 级;4.子宫切除术后状态。

2025 年 4 月 9 日,张**办理出院,住院 17天,出院诊断:1.肩关节僵硬;2.骨折术后恢复期;3.高血压 3级;4.子宫切除术后状态。生活医嘱:1.注意保护患肢,勿过度负重,强行大范围活动,防止二次损伤;勿频繁摇晃患肢,防止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或断裂;2.适当活动患肢,防止静脉血栓形成;3.院外继续自行功能锻炼,防止患肢肌肉废用性萎缩,保持肌量;4.若自行功能锻炼,活动范围无明显改善,建议继续专科康复治疗或行关节松动术进一步治疗:5.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6.建议继续康复科专科治疗。复诊医嘱: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张**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 776.69 元。

2025 年 5 月 6 日,张**在湖北省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肩关节僵硬;2.高血压 3 级;3.子宫切除术后状态。2025年 5 月 23 日,张**办理出院,住院 17 天,出院诊断:1.肩关节僵硬;2.高血压 3 级;3.子宫切除术后状态。生活医嘱:1.注意保护患肢,勿过度负重,强行大范围活动,防止二次损伤;勿频繁摇晃患肢,防止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或断裂;2.适当活动患肢,防止静脉血栓形成;3.院外继续自行功能锻炼,防止患肢肌肉废用性萎缩,保持肌量。复诊医嘱: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张**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 761.25 元。

张**自行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就伤残程度、后续诊疗项目、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营养时间进行评定。该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 **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伴肩袖损伤经手术治疗后致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后期还需给予肱骨内固定取出术治疗;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时间 270 日,护理时间 90 日,营养时间 90 日。张**支付鉴定费 2280 元。

另查明,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雇佣何**提供外卖配送员,案涉事故发生在何**送餐途中。

2024 年 12 月 21 日,上海**公司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上海分公司)为何**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21日 0 时起至 2024 年 12 月 21 日 23:59:59 时止。该保险特别约定:......(3)第三者医疗费用: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事故所发生地社保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紧急情况下可就近就医,不限医院类别,待伤情稳定后,仍需转至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4)第三者误工费等:经医院诊断证明三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三者误工期以医生开具建休证明为准,但不超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每天赔付标准按事故发生前三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无法提供工资流水或工资证明的按照 100 元/天给付,误工费计算需减去免赔 5 天(自然日),单次事故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自然日)。但三者用人单位已经补偿的工资部分,需要扣除,理赔时需要提供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月收入高于 5000 元的,须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理赔时若通过税单、工资流水已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的,无需提供劳动合同。三者营养费、护理费按照当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标准赔付,以当地服务业平均工资为最高赔偿标准。该三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取得伤残等级报告后,三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赔偿责任终止。(5)前述列明的“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费用”“第三者误工费”“第三者护理费”“第三者营养费”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为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如康复费、辅助器械费......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赡养费、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等。

诉讼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案涉事故导致张**的经济损失依法确认合计为164540.49元(不含鉴定费 2280元)

1.关于责任承担

鉴于交管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何**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当事人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何**作为上海**公司聘请的配送员,在执行送餐工作任务过程中造 成张**的人身损害,对此应由上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公司在中国**上海分公司为何**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依据该保险的约定,何**在保险期间内上班期间使用电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中国**上海分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关于中国**上海分公司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对于中国**上海分公司提出张**主张的医疗费用不应包括非医保的自费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属于保单约定的除外责任,上述费用不应由该公司承担的辩称主张,中国**上海分公司所称其对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该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并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中国**上海分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中国**上海分公司的该项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 2280元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应由事故的责任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故该损失应由何**的雇主即上海**公司承担。

2.关于损失认定

(1)医疗费:根据张**提交的发票及病历,张**个人已支付医疗费共计47104.6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计算,50元/天×81天=4050元。

(3)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为50元/天×90天=4500元。

(4)护理费:按照张**主张的湖北省2023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50337元计算,50337元/ 年÷365天×90天= 12411.86元。

(5)残疾赔偿金:46987元/年×20年×0.1=93974元。

(6)误工费:张**仅提供了误工证明,但未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7)交通费:综合本案案件,本院酌定为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元。

赔付方案:

张**的合理损失 164540.49 元,应由中国**上海分公司承担。

鉴定费 2280 元,应由上海**公司承担。

判决事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损失 164540.49 元;

二、被告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损失 2280 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 2227 元(原告张**已预缴),

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801元,被告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25 元,由原告张 **负担 40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正营律师,女,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2010年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至今已十余年。现执业于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融证券、保险理赔、银行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1420120********99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融证券、保险理赔、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