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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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营律师亲办案例之交通事故致死案,被告也是有合法权益的

发布者:黄正营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1日 2047人看过 举报

2025-01-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6日13时16分,被告A驾驶轮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武汉市某区道路行驶时,因在红灯未转换为绿灯时起步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将斜穿机动车道的行人B撞倒并致其受伤,随后车辆左侧轮胎碾压倒地的B,导致B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与行人B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死者B的家属C和D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车辆所属公司E公司以及保险公司F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3,0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A在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死者B承担40%的责任。因被告A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由E公司承担。保险公司F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18,415.44元,合计416,415.44元。扣除E公司垫付的20,900.74元后,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C和D 395,514.70元,并返还E公司垫付款20,900.74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C和D负担78元,E公司负担1,129元。

案件分析

责任划分: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与死者B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最终认定被告A承担60%的责任,死者B承担40%的责任。

赔偿主体:被告A系E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A应承担的损失部分由E公司承担。

保险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F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用药存在不合理性。

赔偿金额: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562,025.74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正营律师代理被告E公司,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赔偿责任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分配。同时,黄律师对证据的严谨审查和有力答辩,使得法院未采纳原告过高的赔偿诉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黄正营律师,女,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2010年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至今已十余年。现执业于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融证券、保险理赔、银行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1420120********99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融证券、保险理赔、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