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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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责按60%赔偿。

发布者:黄正营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1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营,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湖北**(江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洪山区。

负责人: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熊*与被告谈*、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武汉分公司)、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2 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营,被告谈*,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财险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谈*赔偿熊*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 217463.90 元;2.请求人保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按责任比例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 11 16 18 7 分,谈*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鄂 A**0 的小型轿车,在武汉市江夏区金龙大街同心小区路段与步行的熊*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事后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交通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谈*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谈*驾驶的车辆,在*保武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在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中部战区武汉总医院等医院治疗,截止到起诉之日,熊*自行垫付医疗费350439.83 元,因原、被告之间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

*保武汉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在核实谈*的行驶证、驾驶证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 18000 元的抢救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并且我公司于 2022 12 14 日按照十级伤残给原告已经赔付 80556 元,原告本次起诉仅诉求医疗费,我公司要求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谈*辩称,我前期垫付 4231.87 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我的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膜破损费用,要求原告赔偿185元。关于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非医保,我认为不应当得到支持。**财险公司述称,本次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做为武汉市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 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病案资料、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 11 16 18 7 分,谈*驾驶鄂A**0的小型轿车,沿江夏区金龙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同心小区路段时,遇行人熊*在金龙大街由南向北横穿马路,谈*驾车躲避不及与之发生碰撞,造成谈*车辆受损,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后前往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中部战区武汉总医院等医院治疗,截止起诉之日 2023 2 23 日花费医疗费354671.7元。谈*垫付医疗费 4231.87 元,*保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 18000 元,在商业险限额内垫付80556 元,**财险公司垫付医疗费 40000 元。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交通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谈*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谈*驾驶的鄂 A**0 的小型轿车为其所有,在*保武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 2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该车的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交通大队认定,谈*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熊*负同等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定责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考虑到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危险优者负担原则,应该加重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谈*承担60%,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医疗费,据票核定为354671.7元。*保武汉分公司主张要求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谈*垫付4231.87元,*保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18000 元,在商业险限额内垫付 80556 元,**财险公司垫付医疗费4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由*保武汉分公司赔偿熊*医疗费220003.02 元,扣减先行垫付 98556 元,还需支付121447.0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熊*医疗费共计 220003.02 元,扣减先行垫付98556元,还需支付 121447.02 元;

二、由原告熊*返还被告谈*垫付款4231.87 元;

三、由原告熊*返还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款 40000 元;

四、综合上述一、二、三项,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付原告熊*77215.15 元,另代原告熊*返还被告谈*垫付款 4231.87 元,另代原告熊*返还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款40000 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88 元,减半收取计794 元(原告熊*已预缴),由原告熊*负担 318 元,由被告谈*负担476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正营律师,女,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2010年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至今已十余年。现执业于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融证券、保险理赔、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