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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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正营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781人看过 举报

2021-03-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19)鄂0116民初2348

原告代理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XX,湖北XX,特别授权。

一:案件事实

20191261810分,被告宋XX驾驶鄂A×××××号大型汽车与黄XX驾驶鄂A×××××小型汽车与李XX驾驶鄂A×××××小型汽车与龚XX驾驶鄂A×××××小型汽车,在盘龙大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乙方黄XX和车上乘坐人祝X、黄妮受伤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李XX、龚XX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李XX所驾驶鄂A×××××小型汽车系原告杨XX所有,该车辆因本事故受损后,经XX公司评估,车辆修复价格为166403元,车辆贬值损失价格为52500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45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武汉XX公司申请对原告车辆损失重新进行评估,经湖北XX公司评估:鉴定标的车辆在鉴定基准日的换件材料价格为98888元、车辆维修工时价格为18000元,合计损失金额为116888元。为此,被告武汉XX公司用去鉴定费11000元。

另查明:被告宋XX系被告武汉XX公司司机,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放弃无责任黄XX、龚XX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承担交强险无责任部分的财产损失各100元,合计200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宋XX、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武汉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曾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翠华、陈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55日、201971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申请追加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杨XX及其诉讼代理人金XX、被告宋XX、被告武汉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太平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法院认为

被告宋X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分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则被告宋XX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宋XX系被告武汉XX公司司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则被告宋XX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武汉XX公司承担。因鄂A×××××号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本案还有其他车辆受损,在预留其他车辆损失份额后,即由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元;因原告放弃无责任车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无责任赔偿部分,则原告自行承担该项损失200元,余款115988元(116888元-900元),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武汉XX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系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照法律规定,相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则被告武汉XX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公开摇号产生,重新鉴定程序合法。虽然原告对重新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不真实,故该鉴定结论应为本案定案依据,即确认原告车辆损失为116888元。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遭受损害经修理恢复使用后,与事故发生前存在的价值差别。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可以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可操控性等因素来判断,同时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本案中,XX公司作出的车辆贬值损失52500元,系在什么情况下作出,并未提供作出评估依据,不能准确反映该车在经修理后是否存在贬值损失或者具体的损失项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同时,原告的车经维修后,相关车辆损失也已获得赔偿,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车修复后的价值存在明显减损,故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5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汉XX公司申请追加太平XX公司为本案被告,但原告对被告太平XX公司无诉讼请求。且被告武汉XX公司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的是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商业三者险,被告武汉XX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武汉XX公司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鉴定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为4500元,该鉴定费用不仅鉴定了车辆损失还鉴定了车辆贬值损失,且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纳,则该项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鉴定费用11000元依责由被告武汉XX公司负担。

(三)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杨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00元;

二、由被告武汉XX公司赔偿原告杨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5988元;

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1元,鉴定费15500元,合计20151元,由被告武汉XX公司负担15651元,由原告杨XX负担鉴定费4500元。

三:律师观点

被告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依法减损也是不错的选择。201912618时,被告某运输公司司机宋X驾驶大型汽车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车辆受损。杨X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修复费用166403元,车辆贬值损失52500元,车辆评估费用4500,合计223403元。

原被告双方曾一起到XX店询问过维修费用,XX给出的维修价格为124160元。与原告的起诉相差较大,故运输公司聘请了湖北XX黄XX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应诉。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重新评估申请,经重新评估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为116888元,车辆维修费减少了49515元。车辆贬值损失52500元法院也不支持,车辆评估费用4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依据202111日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关财产损失的规定,车辆损坏只赔偿维修费或车辆重置费,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在我国还不被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634日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认为:“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主要有几方面考虑:1、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2、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不科学,易加重侵权人的负担。3、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4、法律虽然遵循完全赔偿的损害赔偿原则,但并不等于一切损害均应获得赔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摩擦和纠纷,如果任何损害都必须获得救济,可能导致不会成诉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也会使人们的行为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侵权法的目的在于在“权益保护”与“活动自由”这两种对立价值之间取得平衡。

黄正营律师,女,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2010年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至今已十余年。现执业于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融证券、保险理赔、银行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1420120********99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金融证券、保险理赔、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