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琼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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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琼雯律师婚姻法专栏】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发布者:蔡琼雯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25人看过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的是哪些人?

1、“直系血亲”是垂直的,往上往下一代代追溯都算。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只要和你在一条垂直的亲属线上的,都算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只要不在一条垂直亲属线的上的都是旁系血亲,关系再亲近也是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你同父同母,他们也是你的旁系血亲。

3、那么,如何计算双方(以甲、乙代替双方)旁系血亲的亲等关系?

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举例说明】A(男)和B(女)是表兄妹,他们的母亲是亲姐妹,A男、B女能否结婚?

答:A(男)和B(女),从他们向上数第一代是他们自己,第二代是他们的母亲(亲姐妹),第三代是他们两人的姥姥、姥爷(属于同一人),这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是不可以结婚的。

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由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至第十条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

13.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在审查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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