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琼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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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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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琼雯律师婚姻法专栏】离婚可向结婚登记地所在法院起诉吗?

发布者:蔡琼雯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5人看过

案例:

2013年7月,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的李某(女)与住所地在海珠区的范某(男)在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定居在广州市天河区。

2017年8月,范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范某与李某离婚。

李某认为,范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海珠区,双方的结婚登记地也在海珠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李某遂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管辖权异议。李某不服该裁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正确,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蔡琼雯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范某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应向李某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就本案而言,范某向李某的住所地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坚持应由结婚登记地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管辖的意见,于法无据,故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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