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7月,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的李某(女)与住所地在海珠区的范某(男)在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定居在广州市天河区。
2017年8月,范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范某与李某离婚。
李某认为,范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海珠区,双方的结婚登记地也在海珠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李某遂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管辖权异议。李某不服该裁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正确,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蔡琼雯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范某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应向李某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就本案而言,范某向李某的住所地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坚持应由结婚登记地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管辖的意见,于法无据,故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