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原南通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故意隐瞒清算信息,故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审理。2008年9月2日原告孙某夫妇驾驶摩托车途经S229省道85KM+780KM处时被被告所有的送货车撞伤。经东台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孙某夫妇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可在诉讼过程中,某公司两股东作出公司清算决定,并于2010年10月清算完毕。在清算过程中,作为清算人并未通知原告。以致原告在申请过程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某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奈,孙某只好依据公司法规定,再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如东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公司两股东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八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