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于非医保用药经常不会理赔,但是法院经常会将医疗费不区分是否医保用药就将责任划分给保险公司,那么给付的理由是什么,不给付的理由又是什么?
不应当给付依据:交强险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强制保险条款》第七、十九、二十条规定抢救费用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断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商业险部分,参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以,在庭审中不应当支付非医保用药。
给付依据:一、《强制保险条款》系保险行业内部规定,《强制保险条例》系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效力最高,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并未区分医疗费标准,《条例》《条款》排除保险人赔偿义务,与法律相冲突;三、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若无法举证证明就该条库啊做出说明,不产生效力;四、拒赔非医保用药损害受害人利益,有悖设立交强险初衷。
因各地法院关于这个问题裁判不一,在庭审中法官判处全部赔偿也并无不当。因为具体将非医保用药严格的进行排除,工作量很大且数额相对较少,一般法院会判令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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