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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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人除了诉讼时效 还应关注保证期间

作者:田彦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3次举报

作为债权人除了诉讼时效 还应关注保证期间

 

以合同形式为您的债权设定保证形式的担保(下称保证),目的是保障您债权的实现。当初设定保证一般是应债权人的要求,由债务人请求债权人所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提供保证时,有的是出于主合同双方设定合同与其有某种厉害关系,而提供保证,有的是碍于请求其保证的债务人的面子,而出面保证的。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保证人一旦提供保证,就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过了保证期间,设定合同时的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过境迁,再让保证人提供保证就变得十分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了。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变成“裸债”,实现预期利益的风险就大得多了。最近,连续两个民事纠纷案件,因债权人起诉不及时,出现有可能保证人免责的情形,感觉十分可惜。今天,小雨,下班前,就保证期间应注意的事项整理小文,供大家们参考。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民间借贷合同仅仅是保证人签字,无保证期间,无保证类型。此时,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应确认为连带保证。就连带保证而言,问题往往就出在,很多债权人认为没过诉讼时效,认为保证责任还在。比如说主债权2017年12月31日到期,从诉讼时效上讲,3年内(仍以借贷为例),到2020年12月30日前仍有胜诉权,在此之前何时起诉可以自由选择。但不要说到2020年12月30日起诉,就是到2018年7月1日起诉,因半年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就可以免责了,债权人处心积虑设定的保证就不复存在了。

所以,为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仅要重视诉讼时效,还要关注保证期间。同等重要,不可忽视。

                                                                                           2018年5月21日整理

田彦峰,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律协法律顾问专委。十几年来,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创设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