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自行和解针对的是较为轻微的事故状况,一般只有财产性的损失,并且对方一般为人和善(好商量)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做出和解决定以前,当事人一定要对自己的病情有一个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认识与了解,因为一般伤情要在伤者出院3-6个月才可以做伤残鉴定,如果伤者所受伤害构成残疾等级,但是在和解时,伤残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则和解将会有一定的分险。另外,一些伤情往往伴随着后续治疗,这就预示着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如果在和解时放弃了这项费用,则以后只能自行承担;
其次,和解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展开,和解不能如愿进行,应尽快起诉,以防错过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
最后,和解开始时,肇事方已经垫付了大部分支出费用,譬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及营养费等,这些实际行动可以为和解提供保证。
如果上述的和解打不成,我们就要及时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起诉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指的是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指的是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住所地。
其次是诉讼时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一般起始点为受伤害之日起,若当下未发现伤情,后在医院检查发现,则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然后是诉讼费用问题,起诉时由原告垫付诉讼费,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谁败诉谁承担。
最后是审理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