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深圳某设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74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义胜、周妍,均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某设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催某,广东某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在事实认定、证据认定、适用法律方面错误。二审对租赁保证金与押金认定不清,认定押金抵扣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对其提交的《申请书》不予认定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设计公司答辩称,陈某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2001年12月1日,陈某与设计公司(原名称为深圳某设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设计公司可向陈某收取一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183333元,但未约定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扣租金或没收。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将房产交付陈某使用,并收取陈某押金183333元。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设计公司退还押金,而设计公司认为该押金已抵扣2002年3月份的租金,陈某认为设计公司已免收一个月租金,并提供了《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主张。对此证据,设计公司未予认可,一审未予采信。二审期间,陈某就该复印件补充了案外人签名,二审认为仅凭申请书复印件增加的签字不足以证实租金免交,据此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陈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堂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胡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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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