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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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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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百分之百摆脱赔偿责任

发布者:王振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26人看过

【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杜某某、徐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杜某某、徐某某于合同签订1年后将正在建造的酒店租给许某,为此许某缴纳定金100万元整,到交付酒店之前的一个月原告再缴纳200万元租金,如到期不能履行合同应退还定金并赔偿定金的一倍,后因工程不能如期交付,双方协商解决解除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及赔偿定金的一倍,如不能按期支付仍然按照第一份租赁合同承担赔偿定金一倍的金额,后杜某某、徐某某仅仅支付了50万元,就不履行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杜某某、徐某某退还定金50万并赔偿80万元。

本人依法接受了两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诉,首先针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证据进行研究后,依法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收回已经退还的50万元定金,行使定金原则,诉讼后,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心里压力(律师的诉讼技巧,心里战术),经法院多次调解后撤回反诉,正式开庭,原告提供了100万元的收据的证据没有收款单位的签字,作为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合同及协议书证明被告违约,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第二份协议书所以违约,经被告质证,该协议书上仅仅有原告与徐某的签字,并没有杜的签字,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合同未成立,尽然合同未成立,被告就没有违反该协议书的约定,同时被告提供通知继续缴纳 200万元租金的律师函,及通话记录,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违约的事实,不享有行使定金原则的权利。

法院依法支持的本人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做到了有效的辩论。

注明:因本案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过多辩论技巧及对方疏漏问题不便透露,内容过于简单,望谅解。

王振波律师

2014年12月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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