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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庄婷婷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廖龙细、凌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岳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龙细。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凌小华。2013年8月5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远订。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律。 被告人傅金。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丙。2009年11月5日因诈骗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陈华。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抓获,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周理。 辩护人庄婷婷。 被告人贺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抓获,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安萍。 辩护人任航。 被告人王金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玉梅。 被告人喻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东海。 辩护人王雨生。 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龙英。 辩护人王利华。 被告人贺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抓获,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龙细、凌小华、陈远订、傅金、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王金强、喻某、王某甲、贺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补充侦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延期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5月27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6月4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龙细、凌小华、陈远订、傅金、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王金强、喻某、王某甲、贺某乙及辩护人朱周理、庄婷婷、许安萍、任航、何玉梅、李东海、王利华、龙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由被告人廖龙细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喻某、王金强;被告人凌某纠集被告傅金、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及王远延、曾润霞、凌运华(另案处理)等多人作为组成”医托”诈骗团伙,长期盘踞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从事”医托”诈骗活动。 该”医托”诈骗团伙由被告人廖龙细负总责,聘请无医疗资质人员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中南大学湘雅一、三医院的”老中医”、”专家教授”,被告人廖龙细并充当假冒被告人陈某甲的助手全程参与,负责划价、收费、拿药,并组织被告人喻某、王金强假冒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司机的身份一同参与行骗。被告人凌某组织十余名”广告员”假扮”病友”、”复查病友”、”专家教授学生”身份参与行骗。 作案方式 第一步:先由多名广告员集中在某个医院并互相安排好角色,没有安排角色的广告员则负责望风。随后,由一或两名广告员A或AB在医院物色病人后与病人搭讪,再向该病人推荐老中医、老教授,并声称自己得过同样的病是找的老中医、教授治好的,而且花费不高,以此博得该病人的信任感,并表示愿意带病人去找老中医、老教授看病。 第二步:由负责搭讪和推荐老中医的广告员A或AB带路到事先选好的地方找所谓的老中医、教授,由广告员C假装老中医、教授的学生或助手在该地方等候,待广告员A或AB声称找某某老中医、教授看病,广告员C则故意称某某老中医、老教授去乡下义诊或扶贫去了,并且告知病人可以安排专门的车辆接送病人去乡下看病。 第三步:由另一名广告员D假装得了同样的病,以找老中医、老教授复诊为由,进一步骗取病人的信任,并附和要求与该病人一同去找老中医开门,并表示可以共同承担车费。 第四步:由广告员C带着该病人及假称复诊的广告人D到事先定好的地方坐事先安排好的车,由专门的司机运送病人到事先安排好的”诊所”去找假冒的某某老中医、教授看病,并负责将病人送回。 第五步:待病人离开后,由没有同车去的广告员与老板联系,告知骗取了什么样的病人,是看某某老中医、教授,要求假医生做好相应的准备,病人来后,就以某某老中医、教授给病人看病。 第六步:到达事先安排好的诊所后,由假冒的某某老中医、教授给病人看病并开好处方,另外假冒医生助手、学生的人进行划价、收费、拿药。 (二)具体犯罪事实: 1、2013年6月16日早上7时许,在湖南省肿瘤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傅金、贺某乙及王远延、颜某、曾庆桂、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邹某甲骗至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绰号”彭医生”的人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王专家看病、开某,再由罗和平(另案处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邹某甲现金人民币4200元。事后,因事情败露,罗和平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邹某甲。 2、2013年6月16日早上7时许,在湖南省肿瘤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傅金、贺某乙伙同王远延、颜某、曾庆桂、谭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何某甲骗至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大塘组的一私人诊所,由绰号”彭医生”的人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王专家看病、开某,再由罗和平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何某甲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 3、2013年12月18日早上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廖某甲和骗至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大塘组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老中医王教授看病、开某,再由冒充医生助手的被告人廖龙细划价、收钱、拿药,以高出成本价500余倍的价格将药品卖给被害人廖某甲和,骗得被害人廖某甲和的现金某 4、2013年12月30日早上6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口处,被告人傅金、邹某丙及王远延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杨某甲骗至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大塘组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所谓的老中医刘教授给被害人杨某甲看病、开某,再由冒充医生助手的被告人廖龙细划价、收钱、拿药,以高出成本价500余倍的价格将药品卖给被害人杨某甲,骗得被害人杨某甲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5、2013年12月31日早上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卢某甲及其妻子骗至望城区白若铺大塘组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所谓的老中医王教授,给被害人卢某甲妻子看病,开某,骗得被害人卢某甲现金人民币6050元。 6、2014年1月21日12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楼一楼门诊三楼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等人将被害人邵某夫妇骗至望城区白若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刘教授假装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邵某的现金某 7、2014年2月20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周某乙夫妇骗至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就诊,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刘医生假装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周某乙的现金6480元。 8、2014年2月27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一楼大厅处,由被告人凌某、邹某丙、傅金、陈华等人搭乘被告人喻某的车辆将被害人杨某乙骗至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刘医生假装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杨某乙现金人民币5650元。 9、2014年2月28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二楼大厅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马某及其丈夫何育成骗至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刘医生假装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马某的现金人民币7485元。 10、2014年3月1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大楼3楼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罗某骗至望城区白若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刘医生假装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罗某的现金人民币7450。 11、2014年3月2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等人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龙某夫妇骗至望城区白若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李教授假装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龙某现金人民币7470元。 12、2014年3月5日6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王远延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犯罪嫌人喻某的车辆,将被害人廖某乙骗至到望城区白若铺大塘组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所谓的老中医刘教授看病、开处罚,再由冒充医生助手的犯罪嫌人廖龙细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廖某乙7830元; 13、2014年3月7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楼一楼门诊大厅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喻某的车辆将被害人舒某骗至望城区白若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刘医生假装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舒某的现金人民币8670元。 14、2014年3月10日6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四楼处,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贺某甲以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周某丙及其妻子谭某乙骗至望城区白箬铺镇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所谓的老中医刘医生,看病,开某,再由冒充医生助手的犯罪嫌人廖龙细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周某丙现金人民币5650元。 15、2014年3月13日13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一楼,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贺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骗至望城区白若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就诊,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王专家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陈某乙的现金人民币9050元。 16、2014年3月17日早上8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二楼看病时,被告人邹某丙、凌某、傅金、邹某丙、王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郑某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所谓的老中医王医生看病,开某,再由冒充医生助手的犯罪嫌人廖龙细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郑某现金人民币6550元。 17、2014年3月19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一楼,被告人邹某丙、凌某、傅金、邹某丙、王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胡某甲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所谓的老中医王医生,看病,开某,再由冒充医生助手的犯罪嫌人廖龙细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胡某甲现金人民币4870元。 18、2014年3月20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被告人邹某丙、凌某、傅金、邹某丙、王远延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何某乙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老中医王教授,看病,开某,再由冒充医生助手的犯罪嫌人廖龙细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何某乙现金人民币9080元。 19、2014年3月21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四楼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王远延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甘某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王专家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甘某的现金人民币6570元。 20、2014年3月23日早上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吴某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王专家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4200元。 21、2014年3月24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王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蒋某骗至岳麓区雨敝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王医生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蒋某现金人民币5850元。 22、2014年3月26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王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朱某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王医生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11850元。 23、2014年4月7日10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一楼大厅处,由被告人凌某、邹某丙、傅金、贺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的车辆,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大塘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李医生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2570元。 24、2014年4月9日6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贺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赵某及刘玉莲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李教授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挂号、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赵某的现金人民币9500元。 25、2014年4月10日6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一楼挂号大厅处,由被告人凌某、邹某丙、傅金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孙某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何医生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孙某的现金人民币7150元。 26、2014年4月11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挂号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贺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易某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李教授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易某的现金人民币9850元。 27、2014年4月14日7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呼吸内科处排队处,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贺某甲、王远延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胡某乙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李教授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胡某乙现金人民币7450元。 28、2014年4月14日12时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门诊挂号处排队,由被告人凌某、傅金、邹某丙、贺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搭乘被告人王金强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肖某骗至岳麓区雨敞坪镇泉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就诊,由被告人陈某甲假冒该医院的老中医李医生看病、开某,被告人廖龙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肖某的现金人民币2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邹某丙退缴赃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廖龙细退缴赃款人民币782.32元,被告人喻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陈华退缴赃款人民币2035元,被告人傅金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部分赃款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被告人廖龙细、凌某、陈某甲、傅金、邹某丙、王某甲、贺某甲、王远延、贺某乙、陈华、王金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1)查获的药品照片、笔记本照片等相关物证;(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经过、处方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等相关书证;(3)证人周某甲、颜某、谭某甲的证言;(4)被害邹某甲、何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廖龙细、陈某甲、凌某等人的供述某(6)光盘九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龙细、凌某、陈某甲、傅金、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王金强、喻某、王某甲、贺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医托”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龙细、陈某甲、凌某、傅金、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王金强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贺某乙、喻某涉案金额较大。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廖龙细、凌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傅金、邹某丙、陈华、王金强、贺某甲、喻某、王某甲、贺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廖龙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没有参与指控的第27、28笔犯罪,因为其在2014年4月13日就已被抓获了。 被告人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自己不是主犯。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甲有立功表现,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代为退赃,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傅金、邹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没有参与指控的第7、12、13笔犯罪。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华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笔犯罪事实,同案凌某、傅金、邹某丙对被告人陈华作了不实的供述且被害人周某乙在询问笔录及辨认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笔犯罪事实,同样同案凌某、傅金对被告人陈华作了不实的供述,而同案邹某丙、喻某、贺某甲、王远延没有供述被告人陈华参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笔犯罪事实,同案凌某、傅金、邹某丙、喻某没有供述,被害人没有辨认出陈华,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陈华没有参与。3、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陈华参与的2014年2月28日的作案金额为人民币7485元,证据不足,故请求对被告人陈华适用缓刑。 被告人贺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贺某甲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代为退赃,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金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自己开始的时候不知道是诈骗,到2014年清明节后才知道。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强的诈骗次数及金额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强于2014年4月之前的8次诈骗证据不足,其理由:1、被告人王金强在开始时并不知道是在为医托诈骗团伙开车,直至2014年2月底喻某去王金强家才知道是诈骗;2、被告人王金强系从犯、初犯;3、被告人王金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王金强的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喻某系从犯、初犯,犯罪次数少、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从轻对被告人喻某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没有参与指控的第22笔犯罪。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2笔犯罪事实,虽然有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但没有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辨认可以证实王某甲参与,故对该笔犯罪事实,应不予认定。2、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初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请对其不判处刑罚或者给予较轻的处罚。 被告人贺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4月,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由被告人廖龙细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喻某、王金强;被告人凌某纠集被告人傅金、邹某丙、陈华、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及王远延、曾润霞、凌运华(另案处理)等多人组成”医托”诈骗团伙,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从事”医托”诈骗活动。 该”医托”诈骗团伙由被告人廖龙细负总责,纠集无医疗资质人员被告人陈某甲假冒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老中医”、”专家教授”,被告人廖龙细假冒被告人陈某甲的助手全程参与,负责划价、收费、拿药,并组织被告人喻某、王金强假冒医院的司机一同参与行骗。被告人凌某组织十余名”广告员”假扮”病友”、”复查病友”、”专家教授的学生”身份参与行骗。 其中被告人廖龙细、陈某甲参与诈骗26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70755元;被告人凌某参与诈骗27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77555元;被告人傅金参与诈骗27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71725元;被告人邹某丙参与诈骗25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66905元;被告人陈华参与诈骗9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7045元;被告人贺某甲参与诈骗9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2600元;被告人王金强参与诈骗14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96370元;被告人喻某参与诈骗3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215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4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8900元;被告人贺某乙参与诈骗2次,骗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800元。所得款项全部由被告人廖龙细、凌某掌控,再分别发放其他被告人的工资和费用。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16日6时左右,在湖南省肿瘤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傅金、贺某乙及王远延、颜某、曾庆桂、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邹某甲骗至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宏村大塘冲组一私人诊所,由绰号”彭医生”的人(另案处理)假冒湖南省肿瘤医院的老中医王专家看病、开某,再由罗和平(另案处理)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邹某甲现金人民币4200元。事后,因事情败露,罗和平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邹某甲。 2、2013年6月16日7时左右,在湖南省肿瘤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傅金、贺某乙伙同王远延、颜某、曾庆桂、谭某甲等人将被害人何某甲骗至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大塘组的一私人诊所,由绰号”彭医生”的人假冒湖南省肿瘤医院医院的老中医王专家看病、开某,再由罗和平假冒医生助手,负责划价、收钱、拿药,骗得被害人何某甲现金人民币4600元。 3、2013年12月18日6时左右,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门诊挂号处,被告人凌某、傅金等人搭乘罪犯付锦辉(已判刑)驾驶的牌号为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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