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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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后期护理费一次性给付的风险。

发布者:程小霁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556人看过

   陈某驾驶小轿车,福建霞浦盐田方向开往龙首路,与横过路段的詹某相撞,因陈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加之詹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致使詹某受伤及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詹某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支付赔偿款共计190多万元,其中原告主张护理时间为18年,护理费一次性赔偿计算为1236456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该项主张。

二、该判决存在的缺陷性。

笔者认为该判决有一定缺陷性没有充分考虑到该判决的社会效应。理由有:

1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产、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
   2)根据2015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中国男性人口平均寿命为74岁本案中受害人发生车祸时已经62岁,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判决支付十八年护理费直至受害人80岁为止。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一旦受害人死亡,双方对剩余的护理费将会引发争议,因为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效力,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提早死亡的情况下,多余支出的护理费如不能返还给给付义务人,对支付义务人不公平,会导致利益失衡,而且也容易发生继承人为了获得该笔财产而发生相应的道德风险。

3)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容易加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矛盾,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三、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1. 确定护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目前我国对护理费赔偿最全面、最明确、最细致的规定,也是最具体化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解释规定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因此一般期限可确定为二十年,但是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随着受害人年龄的增加而相应减少护理年限,这样做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结合本案中受害人判决时年龄已经62岁,植物状态,需要较长期限的护理,确定十八年较长护理期限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避免双方因护理问题再次诉讼,有利解决纠纷

    2、护理费的付方式。
      护理期限确定后,根据计算公式[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或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误工工资)×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或参照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护理期限(一般为20年)×赔付比例]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后,对于如何给付应分两种情况:如果赔偿义务人愿意一次性给付,就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对于后期护理费较大的案件如果赔偿义务人支付能力差,则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类似这种案例的后期护理费的支付我们可以借鉴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每5年给付一次,分4期给付分期支付后期护理费比较合情、合理、合法。同时分期给付还能大大下降案件执行标的,也不会给支付义务人造成心理上的负担,也有利于此类案件的执结但对后期护理费的给付不实行一次性支付,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这样做的原因是法律虽然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护理费必须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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