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最终判决:被告温州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61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自2013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