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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小霁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2月15日,被告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因归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三分计息,被告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蒋东平、楼晓霞、江苏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后,被告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出具借条一张,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表明担保事实。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已归还7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尚有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14年3月5日以后的利息未归还。为此,请求判令:1、由被告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代理费35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承担;4、由被告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蒋东平、楼晓霞、江苏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许红与被告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本金700万元并支付了至2014年3月4日止的利息,系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对余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清偿价款的义务。被告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蒋东平、楼晓霞、江苏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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