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会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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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以公司不支付保密费为由泄露商业秘密?

作者:马会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67次举报
2019-11-29

哪些员工应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应在所有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同时针对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保密协议,因为不同岗位的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是不同的。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级别也是不同的,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危害也不同,员工级别越高,保密要求越严格,对于研究人员、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权利人应要求他们在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承担不同于普通雇员的保密义务。企业也可以仅与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例如: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能否以公司不支付保密费为由泄露商业秘密?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义务,企业没有责任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不能因为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而不承担应尽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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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石家庄盈科企业法律顾问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河北政法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93 公司法、工程建筑、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