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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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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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胜诉

发布者:陈荣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孙某某,男。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荣,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退还两原告保证金14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向两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孙某某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某某、孙某某负担3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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