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徐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四川顺道律师事务所2020年08月21日 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19)川0116刑初1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徐X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于体内,从云南西XX乘坐3U8574航班到达成都,其后,被告人徐X在该航班机舱内被公安民警挡获。当日,被告人徐X两次从体内排泄出净重174.09克疑似毒品固体颗粒26颗。经鉴定,上述毒品固体颗粒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称重记录、提取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徐X的供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数字X线检查报告单及DR诊断报告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9]3342号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徐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通过体内藏匿的方式帮助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174.0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系在他人的安排下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X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74.09克、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X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徐X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1.原审审理程序不规范,未将本案由速裁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剥夺了徐X的辩护权;2.原判未考虑徐X系胁从犯、初犯及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等情节,量刑过重。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帮助他人运输海洛因174.0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徐X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徐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徐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审理程序不规范,未将本案由速裁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剥夺了徐X的辩护权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审庭审中,由于上诉人徐X当庭表示对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行为反悔,一审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该审理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上诉人徐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未考虑徐X系胁从犯、初犯及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等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徐X及其辩护人所提徐X系胁从犯的意见,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徐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刑初118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74.09克、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刑初118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徐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四川顺道律师事务所
  • 4000777327
  • 3151000********2K
  •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16号二层
  • 10年(优于65.11%的律所) 入驻华律
  • 12次(优于92.06%的律所) 用户采纳
  • 36次(优于97.57%的律所) 用户点赞
  • 11271分(优于96.03%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6篇(优于93.01%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