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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巷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四川顺道律师事务所2020年08月21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巷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双流东XX巷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杨X上诉请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该由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
双流东XX巷三组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杨X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双流东XX巷三组支付土地租金4400元;2.杨X有权分配社区今后的土地租金及享受相应的社区居民权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X为雷X与杨X的独生女,其出生时随父母落户至成都市双流区,后雷X与杨X于2017年10月24日离婚,协议约定杨X由雷X抚养。2017年5月17日,杨X因投靠亲友将户口从成都市双流区迁移至成都市双流区东XX。2017年5月17日前杨X不具有双流区九江街道办事处泉水凼5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双流东XX巷三组现有村民55户。2017年6月15日,双流东XX巷三组就关于户籍实行新政策后投亲靠友人员及离婚再婚人员(第一个户口未迁出第二个迁入的人员)的分配问题组织55户村民进行了表决,其中47户村民在分配问题签字表上签字表明不同意上述人员参与分配,形成如下决议:不属于集体经济分配人员:1.结婚或离婚一方户口未迁出,再结婚上户不参加分配;2.投亲靠友入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集体分配。双流东XX巷三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59人,每半年分配一次土地租金,分配标准为2200元/半年/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租所得的收益如何分配、使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范畴。本案中,双流东XX巷三组根据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投亲靠友入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集体分配,该决议系村民自治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杨X如认为双流东XX巷三组所作出的决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杨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杨X起诉要求双流东XX巷三组支付土地租金4400元;杨X有权分配社区今后的土地租金及享受相应的社区居民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租所得的收益如何分配、使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范畴。体现了村民自治原则。根据双流东XX巷三组就关于户籍实行新政策后投亲靠友人员及离婚再婚人员(第一个户口未迁出第二个迁入的人员)的分配问题,组织村民进行表决的结果,双流东XX巷三组不给杨X发放土地租金,是村民自治的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正确。
综上,杨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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