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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882人看过

裁判要旨:

   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再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执行法院未确定执行标的数额或未委托评估确定查封财产价值均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案情介绍:

一、申请执行人姚辉与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高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琼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创新书店向姚辉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创新书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生效后,创新书店未能履行义务,姚辉向海南高院申请执行。海南高院立案执行并作出(2015)琼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5号裁定),裁定查封诉争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三、创新书店认为查封的财产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向海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5号裁定,并对超标的查封的房产进行解封。创新书店为此提供三份房产评估报告。

四、海南高院认为该三份评估报告存在创新书店单方委托及过期失效等问题,未予认可,故作出(2015)琼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下称18号裁定),裁定驳回创新书店的异议。

五、创新书店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解封被超标的查封的房产。最高法院予以支持,裁定撤销18号裁定,发回海南高院重新审查。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海南高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第一步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若对案涉执行标的数额存在争议,执行法院应审理并认定执行标的数额。第二步再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数额。

本案中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提出评估申请,被执行人亦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下,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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