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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世勇诈骗案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564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嵇世勇犯诈骗罪,向衢州市柯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嵇世勇所使用的集装箱是国际标准集装箱,应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没有偷逃通行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审理查明:瑞鑫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被告人与妻子华亚(同案被告人)分别系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

  2001年以来,浙江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厅等部门陆续下发文件,规定在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范围内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按照所运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种类、数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其他运输非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货车,应根据计重收费费率,并结合车次、行驶里程、其他通行费等标准收取通行费。

  嵇世勇、华亚为达到享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目的,由嵇世勇分两次从上海市购入他人转售的20英尺开顶集装箱共48个,用于瑞鑫公司的煤炭运输业务,该批集装箱后经鉴定均不再适合作为国际集装箱进行运输。嵇世勇、华亚还购入空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铅封,由华亚虚构船名、船次,自行打印、制作,假冒运单,并要求公司驾驶员随车携带,在通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通道收费员查验时予以出示。后嵇世勇、华亚又为瑞鑫公司车辆办理了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以下简称ETC),并要求公司车辆驾驶员直接从仅允许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ETC专用车道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

  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嵇世勇、华亚使用上述集装箱,通过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及其下属市、县高速公路出入口进出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共计1643次,其中通过人工通道921次、通过ETC通道722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1381293.25元。案发后,嵇世勇、华亚退出赃款130万元。

  柯城区法院认为,嵇世勇、华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嵇世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华亚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一款、第四款,第27条,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一款、第三款,第52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嵇世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华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嵇世勇不服,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嵇世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瑞鑫公司用于运输煤炭的集装箱属于国际标准集装箱,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办理ETC卡符合相关规定,所涉通行费不应计入偷逃数额;其并未占有优惠的通行费,该优惠实际让渡给了煤炭运输的客户,归案后主动退出130万元,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还辩称,嵇世勇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衢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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