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中医疗机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463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候某

被告:某县级医院(二级甲等)

201182812时许,候某在修理机井时被支撑架砸伤,当日入被告医院接受治疗。住院病历记载原告入院情况:“患者候某,男,33岁,以‘重物砸伤致腰背部疼痛、运动受限7小时’入院。体检:胸12椎体区域压痛及叩痛阳性,椎旁肌痉挛,余病理征未引出”,门诊查X片提示:“胸12椎体压缩骨折”,入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医院行保守治疗后择期手术。92日,被告医院要求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书中记载的手术并发症包括“截瘫”等,患者签字同意后,手术人员在全麻下对候某行:“胸12椎体爆裂骨折切开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撑开复位、椎板减压、神经根脊髓探查术等”。麻醉苏醒后发现患者双下肢自腹股沟平面以下感觉、运动功能未恢复。行正位片透视见:“胸11椎体右侧椎弓根螺钉偏向中级,考虑椎弓根螺钉穿破椎弓根内壁,造成相应节段脊髓压迫”,上级医师指示:“急行胸11节段全椎板减压探查,同时给予甲强龙规范冲击治疗,保护脊髓”。术中见胸11椎体左侧椎弓根内壁破裂,螺钉外露,未及硬膜,右侧椎弓根内壁破裂,椎弓根螺钉突入椎管3mm,至脊髓压迫,小心取出两枚椎弓根螺钉,调整进钉部位,于胸11椎体两椎弓根重新置入螺钉,胸11椎体相应区域减压完全。麻醉苏醒后查侯某双下肢本体感觉恢复,浅感觉及肌力未恢复。930日,根据原告及家人的要求,被告医院同意原告转上级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为1、胸12椎体爆裂骨折;2、胸11节段脊髓损伤”。后侯某认为是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其出现“截瘫”的损害后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原告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分析认为:1、医方在术中损伤患者脊髓,造成患方截瘫伴大小便功能障碍,加重患方机体损害,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方存在的医疗行为过错是导致患方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方机体损害后果间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两者间的参与度为100%3、患方伤残程度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后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患者于2011828日入院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