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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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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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的案例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兼并收购 |920人看过

1、股权转让

在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完预付款后 15 日内,蔡燕芬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朱裕宝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 2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上海悠皙贸易商行将持有的上海月沣 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2、股权转让款支付

预付款。公司就本次交易获得董事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预付款 1708 万元,向朱裕宝支付预付款 2292 万元。

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就本次交易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 10 日内向朱裕宝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2300 万元,且根据约定向朱裕宝支付的 2292 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的 1708 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根据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8340 万元×目标公司在 2014 年 9 月、10 月、11 月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000 万元,投资者应当在 2014 年 11月结束后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 65%,向朱裕宝支付 35%;

 

(2) 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8340 万元×目标公司在 2014 年 12 月、2015年 1 月、2 月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000 万元,投资者应当在 2015年2月结束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宝支付 35%;

 

(3) 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8340 万元×目标公司在 2015 年 3 月、4 月、5月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000 万元,投资者应当在 2015 年 5 月结束后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 65%,向朱裕宝支付 35%;

 

(4) 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目标公司在估值定价期内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6.1×60% -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之和,投资者应当在 2015 年 8 月结束后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 65%,向朱裕宝支付 35%。如果第五期转让价款计算结果为负值则应由乙方向投资人返还相应金额的股权转让价款,其中蔡燕芬返还 65%,朱裕宝返还 35%。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付款条件满足后,蔡燕芬、朱裕宝应向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公司接到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以电汇方式汇入蔡燕芬、朱裕宝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相应股权转让价款汇入专用银行账户即视为公司支付完毕当期股权转让价款,蔡燕芬、朱裕宝应自行承担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应当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公司到期应当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逾期超过 60 天公司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投资方已经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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