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四)应诉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