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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应当视为通知债务人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977人看过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应当视为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其中,原合同债权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合同债权的第三人成为受让人。债权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要求让与人和受让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另外,合同的债权转让还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将导致债权让与合同的不成立;二是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以让与性,如果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合同性质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当事人不得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原债务人,否则对原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认定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债权受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受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债务人应当向提起诉讼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案例】

    A公司诉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自20101月起向C公司供应酒店用品,截至201112月,C公司共计拖欠B公司货款10万元未付。20126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B公司对C公司享有的10万元代收账款权利全部转让给A公司。协议签订后,截至201212月,C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任何货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C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C公司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C公司不拖欠A公司货款,A公司从未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C公司,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C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自20101月起向C公司供应酒店用品,截至20111231日,C公司共计拖欠B公司货款10万元。2012115日,C公司向B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栽明“截止到201 11 231日,我公司尚欠贵司货款共计10万元,我公司承诺将于2012331日前还清”。还款承诺书出具后,截至2012331日,C公司未向B公司支付任何货款。20126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约定,B公司将对C公司享有的10万元待收账款权利全部转让给A公司,A公司支付相应对价。协议签订后,截至201212月,C公司未向A公司或B公司支付任何货款,A公司及B公司亦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C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就B公司对C公司享有的合同债权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债权转让的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之日起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庭审中,A公司与C公司均认可未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C公司,但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自A公司起诉之日起对C公司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作为受让人,可以向C公司主张相应债权,C公司作为债务人,亦可以向A公司主张其对B公司的抗辩。故A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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