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199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2002年4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因此,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已经认可录音证据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