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住宅普遍存在的房屋质量通病
房屋质量问题几乎是每个楼盘都或多或少存在,目前,随着国家对住宅质量的严格监管,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已经非常少见,但~般质量问题还大量存在,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施工质量不佳造成的房屋墙面地面空鼓、裂缝,平整度不够。
(2)房屋防水或保温层因节约成本或偷工减料而未按相关规范要求实施。
(3)房屋门窗也是当前质量投诉的重点,例如,当前比较普遍的“入户门”和“防盗门”之争,房屋的进户门通常被称为“防盗门”,有些小区销售合同上也注明配置为“防盗门”,但“防盗门”国家有强制性规范,现行标准之一是即使用电钻等工具,6分钟之内无法打开。市场上一般的入户门是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只能称为“进户门”,如果合同约定为“防盗门”,就存在不合格的问题。另外,进户门防火方面是否合格也是容易被关注的问题。铝合金门窗方面,型材厚度不达标、开关不顺畅、漏水也是业主投诉较多的问题。
(4)精装修房更是质量投诉的高发区,精装修后的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是这些年出现的新问题。精装修房即使水阀这样的小配件的质量问题都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如苏州某精装修小区,交房前夜间某户水管阀门爆裂,导致楼下多户进水,地板、墙面等装修损失达到几十万元,交房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绝大多数质量问题来说,主要的补救措施是进行整改。那么,交房时业主能否以这些质量问题拒收房屋,甚至要求退房呢。法律上对这个问题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业主有权退房并索赔损失。但是什么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以及购房业主能否因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法律没有明确。例如,房屋屋顶漏水,多大范围的渗漏或在什么部位的渗漏算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存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开发商取得相关交房证明的情况下,购房业主不能因一般质量问题拒绝收房,而应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法院对于购房业主以此为理由拒收房屋一般是不支持的。
(二)房屋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合同约定
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往往在房屋的非标准层出现问题:
(l)高层消防通道问题。高层住宅节省成本,往往设计为共用消防通道,导致相邻住户房间或阳台直接连通的问题,这一问题往往在销售的时侯又来明确告知业主,交房时必然产生争议。
(2)层高达不到合同约定问题,层高问题有三类:一是因施工误差过大造成层高不达标:二是合同约定失误造成,如苏州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为2.8米,但合同上全部误填为3.0米,造成了对所有业主的违约,交房时产生了严重的纠纷;三是房屋局部或非标准层因设计产生不同层高,但对低层高的部位未在合同中明确,从而产生纠纷。如苏州某小区,合同约定层岛2.9米,因设计问题,某户型的一个卧室的层高比其他部位低25公分,但合同又未特别注明,导致购房业主投诉。按合同约定,层高每低1%,房价也减1%,按照这一约定,总房价要减8%,如果最终按合同这样处理,开发企业需承担的违约金将超过这个房间本身的售价。
(3)花园的问题,花园引起的交房争议在底层住户或别墅小区比较普遍,目前关于花园面积如何计量国家没有统一规范,因此,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是否包括台阶、车道、散水和其他硬化面积,花园里能否有窨井,都是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苏州发生过一起案例,某别墅花园地下有一根电缆经过,电缆上方设了提示标志,业主提出按其花园设计,电缆的位置是要挖一个池塘的,要求开发商将电缆迁走,也引起了一起纠纷。
(4)露台还是阳台的问题,苏州某小区的某房型,合同约定有两个阳台,但交房是业主发现只有一个南阳台有顶,北阳台无顶,业主认为无顶阳台只能算露台,不符合合同关于有两个阳台的约定,拒绝收房并起诉要求退房。
(5)房屋不合理的梁柱,如某小区房屋因结构原因,卧室中央有一道横梁,业主认为风水不好拒绝收房,并起诉要求退房。
(6)外墙材料、颜色问题。如不少小区实际外墙颜色与模型颜色不一致,业主收房时认为实际颜色不符合约定而拒绝收房;也有小区合同约定石材,实际改为面砖而发生纠纷;苏州新区发生过一起案件,合同约定外墙装饰是“涂料+面砖”,实际交房时业主发现多处外墙为玻璃幕墙,业主认为对房屋的通风采光及使用功能均产生了严重影响,要求退房,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根本违约,驳回了业主的退房要求。
(三)小区规划或配套设置不合理或变更规划
这是当前交房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l)车位配置不达标。现阶段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要求的车位比往往比较高,如苏州工业园区要求车位住宅比达到l:1,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和保证小区景观和绿地率,最终实际设置的车位往往达不到向规划部门报批的车位数量,由此在交房时形成纠纷。
(2)小区景观在实施时随意变动。很多小区在绿化景观实施时往往会对原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深化和一定的调整,调整后往往又不办理报批手续,交房时业主就会提出异议,如某个亭子位置与原图纸不符,某区域原设计了一个湖泊,现在改为硬化地面等。这一问题在苏州工业园区特别突出,因为园区的商品房合同对小区规划和相关环境建设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开发商如需变更,既要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还要通知全体业主并允许业主退房。因此,在园区因为景观变更未批准或未通知业主形成的纠纷非常多,对开发商的风险也比较大。
(3)配套设施设置的位置。常见的是小区配电房或垃圾房的设置引起相邻业主的不满。这个问题在苏州工业园区也比较突出,园区的商品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在合同中要告知购房者其房屋20米范围类的垃圾箱、配电房、水泵及无线发射装嚣等公足没钱和没备,但在一幢房屋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的范围极广,开发商事实上不可能全部说明清楚,由此就可能产生一列的问题,我们对这个条款的理解是如果20米范围内有产生明显噪音、异味或电磁辐射的公共设施设备,开发商应当告知,但不是其他所有公共设施和设备。
我们曾代理了园区某房产公司的一起案件,小区某业主提出其房屋院子外面的公共区域有个有线电视分支箱,在购房时没有告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在这个案件的庭审中指出,如果对于这样一个无噪音或其他危害、体积也不大的设备,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告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么园区几乎所有的业主都可以用这个理由来索赔,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配套承诺的未兑现。主要是开发商销售时承诺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未能及时到
位,其中有小区红线内的,也有小区以外的,如地铁站点、公园等,一旦这些设施未能按计划实现,即使不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业主也会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就小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约定,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开发商在楼书或宣传资料中对小区以外的设施的宣传,是不作为合同内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但购房人或可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政法律责任。
最近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业主维权冲突,纠纷的起因是开发商在公司的宣传刊物中提到小区里将设置幼儿园.实际上小区规划里并没有幼儿园,开发商原来的想法是拿出一部分配套商业用房来开办幼儿园。但业主发现没有正式规划幼儿园后,怀疑开发商只是拿商业用房临时性作为幼儿园作为促销手段,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于是进行群体维权,最后开发商不得不书面承诺该部分用房作为幼儿园70年不变。
(四)小区交房期限延误
这主要是开发商预留期限估计不足,交房难度估计不够造成。很多开发商是以自己以往项咱的开发的经验来设定交房期限,但现在苏州实行的“一房一验”制度和“交房使用通知书”制度都大大延长的验收阶段的时间和难度,加上业主投诉和维权可能给开发商取得相关交房手续增加的难度,没有预留充分的时间就可能造成被动局面。
我们在给一家开发企业审查合同时,根据我们的经验发现约定的交房期限比较紧,于是向公司提出我们的意见,公司领导也非常重视。当时已经开始销售了部分房屋,公司紧急要求销售部门联系客户更改交房时间推后3个月,结果绝大多数客户都配合进行了调整,只有6户不同意修改。最近,这个项目也进入了交房期,果然不能在原定的交房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幸好当时及时进行了调整,否则就不仅仅是向这6户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而是对全体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了。
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而反应比较强烈的业主分为两类,一类确实是因结婚、子女上学等原因着急入住的,还有一类是暗自高兴,希望借机退房的。对于逾期交付到何种程度可以退房,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买房人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有权退房,但允许双方另行约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示范合同要求更加严格,逾期超过60天无须催告小业主就可以退房,最近这方面的案例也发生了很多。
(五)交房过程中的程序纠纷
主要是交房程序中是先验房还是先付尾款?先验房还是先签房屋交接文件?以及交房流程中代收代缴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
目前对于先验房还是先付款的问题,一般认为无约定的情况下两种均可,应由双方协商。
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预售合同里约定先付款后验房,以避免交房时的矛盾。关于先验房还是先签房屋交接文件的问题,有一些较为强势的开发商还是坚持要求客户先签文件再验房,但越来越多的购房业主拒绝接受这种安排,如果投诉到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一般也不支持开发商的这
种做法。
关于交房时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房地产业有个不成文的惯例,交房时很多手续开发商是委托物业公司与小业主办理的,而物业公司为了自己工作的便利,往往要求前来收房的业主在拿钥匙前交付第一期的物业管理费。苏州就发生过一起案例,有一位精明的购房业主成功的利用这一不尽合理的惯例获利数万元。这位业主购买了某知名开发商开发的一套商铺,该商业项目位置较偏,交房初期也难以出租。交房时按惯例,物业公司提出不交第一期物业费就不给钥匙。该业主尚未找到租客本也不想马上收房,见此情况,将计就计,付清除物业费外的其他房款就走了。一年后,该处商铺人气渐旺,该业主虽未收房,却已找到租客,然后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提出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一年,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此项违约金乃按天计算,一年的违约金算下来高达十多万元。
开发商接到诉状后才发现是个严重的问题,购房合同中并未将交付首期物业费作为交房条件,物业公司的要求显然并无依据,而物业公司系受开发商委托办理交房手续,其拒绝交付钥匙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委托人开发商承担,因此业主的主张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最终,经过多方协调,这位业主不仅免予承担这一年的物业费,还成功地拿到了数万元的违约赔偿,
(六)开发商降价造成的前期房屋难以交付
这个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发生了很多案例,原因显而易见,房价降了,原来买的业主就相当于亏本了,当然不会让开发商顺利交房,而是借交房之机找各种理由退房,因此发生冲突几乎不可避免。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现在前期房屋还没交付的项目,即使卖得再困难,也不敢直接降价,无论如何也要坚持到前面高价卖的房屋交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