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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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买卖、建筑工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29人看过


 一、基本情况

2004年至2006年,大港法院共审理涉及建筑材料买卖和建筑工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05件,在多种情形下分别确认建筑公司或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情形分别为:

    (一)合同或欠款单中加盖建筑公司公章或在交易中出示了建筑公司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后,法院确认建筑公司为交易的义务主体。此类情形共有56件,只占此类案件的18.36%,

    (二)买受人或承租人是个人,原告以该个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最终确定以个人承担责任,此种情形39件,处理方式显而易见。

    (三)合同或欠款单中既未加盖建筑公司印章,也未出示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其它能够表明其代理身份的凭据,行为人就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在欠款单中落款为建筑公司及行为人签名。与前两种情形相比,此类情形出现频率较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现有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过于模糊,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不同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认识有时会做出结果迥异的判决。此种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以下6类情况:

    1、原告以建筑公司为被告或以建筑公司和行为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建筑公司义务主体身份的共86件。其中在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对自己的义务主体身份予以自认的26件,原告撤诉的35件,原告撤回对建筑公司起诉的9件,裁定驳回对建筑公司起诉的14件,判决确认行为人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因而确定由建筑公司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2件。

    2、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建筑公司明确载明其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工地负责人为某个人(即行为人),而该个人在签订和履行建筑材料买卖、建筑工具租赁合同过程中使用建筑公司的名义。此类情况共18件,其中判决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而驳回其对建筑公司起诉的为1件;调解确定由建筑公司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2件;判决确认行为人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因而确定由建筑公司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8件;另有4件以职务行为、3件以表见代理为由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3、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又与实际施工人(即行为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的名义进行施工,施工队自己负责建筑材料及建筑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其债权和债务均由施工队自己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以该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的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承租建筑工具,协议或欠款单中由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公司或其下属施工队的名义签名,此类共29件,其中调解14件;判决认定职务行为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11件;判决确认行为人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因而确定由建筑公司和经办人承担连带责任的4件;

    4、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又与实际施工人(即行为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无权购买建筑材料或租赁建筑工具,实际施工人仍以建筑公司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承租建筑工具,此类共7件,其中调解2件,认定行为人为职务行为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5件;

    5、无其它凭据,但在口头协议履行中以建筑公司或建筑公司某建筑队、某分公司名义为对方出具欠款单,欠款单中由行为人签名,原告陈述将标的物送至工地,工程发包方出具证言,指证行为人是工程负责人,此类共11件,其中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的1件;调解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2件;判决认定行为人系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而确定由建筑公司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8件;

    6、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或出具欠款单,但依据已生效的判决或法院主动调查证明行为人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因而判决建筑公司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13件;

    (七)其它如建筑公司提供担保而确定由其承担责任、因移送管辖而未确定义务主体进行实体处理等情形的案件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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