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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645人看过


案例摘录: 

2003年9月8日,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签订了(2003)第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03合同”),约定:由东阳公司(乙方)对康福公司(甲方)开发的“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 

2004年10月15日,西安市建委因案涉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审手续,向康福公司下发违法建设工程停工通知。2005年5月8日,双方签订特别约定,新城国际二期工程结算按双方2003年9月8日施工合同履行,2005年的施工合同仅为补办招标手续使用(以下简称“05合同”)。2005年6月27日,双方为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需要,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于同日在西安市建委备案,该合同工期、价款等实质内容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2007年9月,西安市规划局又多次向康福公司下发《关于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2008年5月30日,东阳公司对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进行了拆除。 

2010年4月9日,双方与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部门共同对工程主体进行了验收,结论为合格。2010年9月27日,双方签署谅解协议,对工地移交等后续事宜进行了约定。2010年12月10日,双方移交工地。2010年12月14日,双方完成工程总决算书,共同确认决算价格。 

东阳公司向陕西省高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当事人因新城国际大厦工程订立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确认东阳公司对“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3、判令康福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4、判令康福公司支付进度款迟延违约金;5、判令康福公司向东阳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6、其他。 

一审法院认定:1、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本案除应依法判决康福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等,不涉及合同有效前提下的违约金以及预期利益损失问题;3、工程款优先权系法律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方工程款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只要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东阳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该法定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起诉时,工程尚未竣工,但双方已终止承包关系,按照《合同法》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精神,结合本案事实,应以双方移交工地之日即2010年12月10日起算该优先权行使期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1、案涉合同无效;2、康福公司向东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自2010年12月10日工地移交之日起算);3、东阳公司对康福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在工程款范围内,依法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权;4、驳回东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东阳公司、康福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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