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征收方发布征地公告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的使用人(如果存在土地流转)、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等等,就可以带上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租房合同等等法律文书,到指定的地方去进行登记,而征收方,这要根据这个登记的结果,来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
我们知道,在征地预告发布之后,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已经入户进行了一次土地现状的调查,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等等就进行了测量、清点,为什么这一次还要进行一次登记呢?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当时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的时候,很多被征收人可能对征地还存在异议,于是就不愿意让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又抑或一些家庭当时可能无人在家,大门紧锁,所以,就会存在调查遗漏的问题。
第二,上一次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收方还没有拿到征地批文,征地审批的时间也有可能持续很长时间,在此期间,不可避免一些家庭有老人去世,小孩出生,还有一些家庭可能娶了媳妇或者嫁了女儿,还有一些土地、房屋可能产生了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这些都会产生遗产继承,新增安置人员、权属变动等等问题,因此,在征地公告正式发布之后,要再进行一次登记。
从以上两个原因中,我们不难看出,征地补偿登记其实是对土地现状调查进行“二次确认”,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征地补偿登记为法定的程序,就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常常发现,一些地方不按照程序做事,或者根本忽略了这个程序。
比如,一些地方根本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就要求被征地农民去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把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前移了,如果在征地公告前你们家新增了人口,征收方往往就以过了登记时间为由,拒绝承认相应的补偿安置资格,这样做就是违法的。
还有一些地方的征收方,往往利用补偿登记,制造被征收人之间的内部矛盾。
比如说,本来有一块地是属于您的,按法律规定,征地补偿登记应当登记到您的名下,可是,另外一位村民来争这块地,在根本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征收工作人员也给他做了补偿登记,这就导致这位村民与您产生了权属纠纷,而征收方就以土地权属有争议为由,扣发您的补偿款,坐看你们两个争的你死我活。到最后,您都顾不上征收方给您的补偿低,而把全部的注意力放到和另外一位村民打官司去了,渔翁得利的就是征收方了。
很多被征收人,由于对征收方发布的补偿标准不满意,因此,对于征地拆迁工作存在抵触,往往连正常的程序也不愿意走。比如,拆迁工作人员入户量地量房的时候,您不让进。现在,要求您去做征地补偿登记,您也无动于衷。但实际上,这样的消极抵抗,并不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好方法。
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您不进行补偿登记,那么征收方就直接按照当初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来进行补偿,那么,就极有可能使您的合法的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最终,还是损害到您的利益。
所以,在征地补偿登记的环节,作为被征收人,您不但应该积极主动去登记,还要监督征收方进行合法的补偿登记,不给征收方浑水摸鱼留下任何机会,这才是正确的维权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