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240人看过

1、房屋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与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必然联系。行使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应当尽早发出解除通知,自合同解除时,可多主张利息。如未以通知方式解除,最迟以诉状副本到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2、因出租房屋没有产权证的而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例外: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而不能取得产权证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保护,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基于租赁合同取得租金,但公平起见,应当允许出租人主张房屋占有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租赁合同无效,应参照何种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是否完全适用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应审查在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租方对房屋的利用程度、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等方面,综合进行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办理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和方式,不是租赁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定条件,当事人约定除外。

4、城市房屋的用途主要受制于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的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转租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已经出租的房屋被查封,原租赁合同不是影响。

7、认定部分共有人出租共有房屋是否有效,不应仅以出租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如果承租人为恶意,即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出租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出租,构成恶意串通,如果损害了他人利益,则租赁合同无效。《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处分”应当是属于所有权权能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第4项,而房屋出租行为属于所有权权能当中行使收益权的表现,因此对于共有房屋的租赁不应适用于《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