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合同归合同、物权归物权。即,能否转移合同中不动产标的物之物权一般不影响合同自身的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便规定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据此,鉴于无证车位、车库,都毫无疑问是业主的共有部分,且,若确权之诉也明确无证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则这些无证车位、车库的买卖协议就属于“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换言之,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法定无效合同。
故,买卖无证车位的合同不仅不设立物权,其合同本身或也无效!
龙吟律师团队再次建议:千万不要购买小区中的无证车位、车库。并建议:该公众号意在专业为业主代言,意在为各小区被鸠占鹊巢的共有部分回归全体业主手中而建言,意在指引有维权需求的小区依法、理性、专业、彻底地为权利而斗争。故,请各业主,各小区交流群积极转载,以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