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系原天津市河东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2015年该小区开始拆迁,在双方未达成协议时,张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张先生发现开发商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竟然伪造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张先生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微信公众号:北京史西宁律师)为其维权,史律师接手该案后,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关键就是开发商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如何把这道枷锁为张先生去除是道难题。最后史律师建议张先生起诉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故通常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现原告主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人名签章非其本人印章亦非其本人加盖,本案应由被告就该印章为原告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原告所为或原告委托他人所为承担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成立。
被告开发商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就此证据二上诉人并未提供;上诉人虽提供的住房腾空证明、已选房屋确认单等证据均有被上诉人张世春的签字并在诉讼中得到张世春的确认,但该组证据仅能证实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并不能证实双方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对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最终确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具有典型性,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采取的不同办案思路结果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