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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和共同遗嘱的正确打开方式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继承 |676人看过

一、 遗嘱的类型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共同遗嘱其实不属于我们法定的遗嘱形式,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司法实践也并没有禁止共同遗嘱,只是法院对共同遗嘱的态度会更加慎重。袁芳此前写过一篇文章,通过大数据案例研究对共同遗嘱的效力作出实证分析,详细讲解目前法院的共同遗嘱的司法态度,感兴趣的朋友可搜索【97份判决实证研究:共同遗嘱的效力与启示】阅读。

二、 打印遗嘱的正确打开方式?


在《解答》中,北京高院再次强调,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为何打印遗嘱袁芳要特别提醒大家呢?

因为随着科技和书写习惯的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用电脑打字、打印文件,而手写的习惯越来越少。因此,很多人在订立遗嘱时会采取打印的形式,殊不知我国法院对于打印遗嘱的定性十分谨慎,实践中更倾向于定性为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的生效比自书遗嘱的生效有更多形式要求,比如必须有两个与继承人无利益相关的见证人见证,而且见证人之一应当是代书人,因此无效的风险很大,而自书遗嘱,则没有见证人的要求,无效风险相对较小。

此前曾有人批评说《继承法》 的规定“过时”了,因其制定于80年代,20几年没有变更,而科技进步这么快,打印技术已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手写,因此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当灵活把握,不应该“死磕”法条规定。但袁芳认为法条的“死磕”规定是有原因的,也是必须的。首先,技术进步也是一把双刃剑,打印遗嘱在方便立遗嘱的同时,也导致技术上无法识别到底是否为被继承人亲手打印,有无篡改,从而无法判决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遗产继承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是一个人对于自己一辈子财产的处分,是对于自己生而为人最后一件有尊严的安排,因此当然应当严谨、慎重,法院也一直秉持从严审查的态度。

在本次《解答》中,北京高院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依然十分谨慎,指出:“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也就是说,打印遗嘱不得推定为自书遗嘱,除非有非常强的证据。强到什么程度呢?“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犯罪中的原则, 本《解答》引用这一严苛的原则,说明法院对于打印遗嘱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

因此,袁芳建议,订立遗嘱最好不要打印,手写为宜。如果一定要通过打印的方式,则最好有两名见证人,或者对于制作、打印、签署的过程,全程无中断录像。

三、共同遗嘱的正确打开方式


为什么共同遗嘱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呢?当然是因为共同遗嘱有其独特的好处。一般来说,由于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任意一方无法单方撤销、变更共有遗嘱。对于很多白首偕老的夫妻来说,一份共同遗嘱也是爱情的最后见证,双方将自己的身后财产互相先托付给另一方,其后才给子女。这样做的好处是,共同遗嘱订立后无法单方更改,其他继承人便无法据此主张权利,后走的一方能有尊严的安度晚年,不会因为继承人争夺丧失财产权而晚年凄惨。

在《解答》中,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变更与撤销问题,北京高院指出: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结来说是三点:法院承认共同遗嘱效力;共同遗嘱中一方书写即视为双方共同书写;一方不得撤销、变更共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袁芳建议,若是要订立共同遗嘱,则最好将共同遗嘱的生效、变更、撤销条件约定清楚,最好由律师、公证处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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