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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隐瞒购房,离婚后看前妻如何秋后算账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84人看过


婚外恋隐瞒购房,离婚后看前妻如何秋后算账

李玉龙(男方化名)和方勤(女方化名)结婚后日子变得越来越平淡无味,李玉龙是一家国企老总,和年轻貌美的秘书萍萍走到了一起。有一天,萍萍告诉李玉龙,自己有了身孕,萍萍并没有逼迫李玉龙离婚,也没有要求什么。这样更让李玉龙觉得亏欠萍萍。为了补偿萍萍,李玉龙决定买套房子送给萍萍,但李玉龙手头的“私房钱”仅有50万,还有一些需要向银行贷款,如果以萍萍的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交单位的收人证明,银行还要向单位核实。萍萍刚参加工作不久就买房,会在单位引起注意并惹人闲话,对两个人的影响都不好,于是把房子的产权写在李玉龙名下。萍萍搬进了新房居住并生下了一个儿子。

李玉龙和萍萍的事最终还是传到了方勤耳中,方勤立即提出离婚。李玉龙主动提出“净身出户”,和方勤婚后购买并共同居住的房产归方勤所有,家中积蓄也全部给了方勤,女儿由方勤抚养。

李玉龙和方勤离婚后和萍萍结了婚,总算给了她一个名分。离婚三年后,方勤发现,李玉龙在离婚前就金屋藏娇,还隐瞒自己在外面给“小三”买房同居,方勤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将被告位于x x某住宅产权判归原告所有。李玉龙为了保住他和萍萍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子,以赠与的方式把房产过户到萍萍的名下。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李玉龙个人名下,但因为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提出分割该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李玉龙不但在离婚时隐瞒该房屋,且在诉讼期间将该房屋以赠与的方式转移到案外人萍萍名下,该行为属隐瞒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少分或不分。因该房屋产权已转到案外人萍萍名下,在本案中要求分割该房屋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该房屋评估价2/3比例进行支付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龙吟律师认为,本案焦点是涉诉的房产是不是婚内共同财产。涉案房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男方李玉龙名下,购房款也是以李玉龙的名义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李玉龙与方勤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使离婚后李玉龙与方勤解除了夫妻关系,李玉龙也无权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转移到案外人萍萍名下,李玉龙主张该房屋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玉龙与方勤离婚时,由于李玉龙没有将该房屋的情况告知方勤,双方对该房屋没有进行分割,方勤在离婚三年后发现该房产的情况,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方勤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出诉讼时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李玉龙在与方勤离婚时隐瞒该房屋的情况,在诉讼期间又以赠与的方式将该房屋产权转移到萍萍名下,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该房屋,李玉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法院根据原告请求,判令李玉龙按照该房屋评估价值的2/3比例对方勤进行补偿。如果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娇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致离婚时未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于发现该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否则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后起诉,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权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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