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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760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中的具体情形

客观情况就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实质上的变化。

1.发生了不可抗力的

何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台风、水灾、海啸、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暴动、政府禁令、罢工等。

2.出现了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

比如:用人单位迁移(实践中较多发生)、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A、迁移。在这一点中,尺度的把握常有不同见解,比如用人单位迁移的,究竟迁多远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该条的前提是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所以在实践中一般地方仲裁委会与地方基层法院商量把握尺度,比如设区的市级界定为:在同一个行政区内、同一个县级城市内的迁移的,将不被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判定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B、兼并。一方面,被兼并后,原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导致雇佣方(企业)的消失,劳动合同将无法履行是实情;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被兼并与合并有何区别呢?一般认为兼并是合并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到实践中呢,也有不同的情况。

比如,甲公司兼并了乙公司,但是乙公司的某些业务在被甲公司兼并后撤消了,那么该部分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就没有了,那么就能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反之,乙公司虽被兼并了,但乙公司的经营业务没有变化,只是企业所有权及管理方式有了变化,那么此种情况实践中一般会认为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C、企业资产转移,这是劳动法出台后的解释。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基调,企业资产转移比兼并的条件应更苛刻。

资产转移的一种情形同迁移,另一种情形如外资的撤资、关闭工厂,全面退出所在地区的经营业务。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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