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土地纠纷 |1156人看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由土地使用者持有,行政机关只有相关登记资料,而且登记资料的查询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和程序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信息的查询仅限于执行公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和部分应知晓信息的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但因其所载主要内容即土地出让结果应在招拍挂后按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的要求进行公布,不具有秘密性,因此亦不属于商业秘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