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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犹不及 反胜为败

2022年06月09日 | 发布者:赵伶利 | 点击:2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森哥业务拓展年年稳拿公司第一名,无人撼动。几年前,森哥做了一个海绵城市项目。这个项目实际是一个政府投资的公用建设项目中一部分专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存在竣工验收环节,双方约定在专项中所使用的产品设备需要指定的品牌、规格

森哥业务拓展年年稳拿公司第一名,无人撼动。几年前,森哥做了一个海绵城市项目。这个项目实际是一个政府投资的公用建设项目中一部分专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存在竣工验收环节,双方约定在专项中所使用的产品设备需要指定的品牌、规格、型号,需要提供合格证明、检验报告,这些都是后期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

森哥做业务是把好手,在合作伙伴B公司投标时慷慨地把一大堆涉及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供过去。合作伙伴中标后,自然把分项给了森哥,两家公司顺利签约实施,项目建设完工,森哥催款,合作伙伴先是借口尚未竣工决算拖延,后又借口专项中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大幅消减尾款。森哥对公司产品质量十分自信,不会有问题,自然不愿意让步,双方不欢而散。

第一次诉讼:森哥所在的A公司决定起诉,代理人实地了解,包括分项在内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工程款也已经结算付到95%。于是按照常规操作,代理A公司在Y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合同尾款、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拿出杀手锏,拿出数份证据证明A公司在专项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查不到的,也就是说是假报告。从而推断产品质量有问题。政府建设项目,虽然竣工验收了,但说不定工程质量真的有问题。这让法官很为难。对于B公司而言,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钱已经拿到手。对于A公司而言,如果按照本本来推断你没办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你没有完成证明提供合格产品的合同义务,你索要尾款肯定不合适。在了解到B公司又在F法院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A公司及几家供货商提供合格产品、承担违约责任后,借故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第一轮诉讼以B公司“胜诉”结束。

第二轮诉讼:在F法院的诉讼,原被告角色互易,问题还是那个问题,但举证责任发生了悄然变化。B公司口口声声说产品质量有问题,实际都是基于其提供的证明A公司检测报告是假的前提下推断的。因为,首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在相互诉讼,甚至举报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并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其次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经过代理人的比对,涉及假报告的产品与供货清单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存在差异,并不一致。法院以双方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B公司接收A公司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也经过竣工验收且交付。B公司诉称的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证据不足,且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即便部分检测报告系伪造,B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应的产品使用在该项目中。最终,驳回了B公司对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败诉。

第三轮诉讼:循着B公司诉A公司的一二审结束,A公司以加工承揽合同为由再次起诉索要合同尾款。B公司故技再现,还是说质量问题。一审Y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再次败诉。心有不甘的B公司老板,一边上诉,一边在网上进行大肆投诉,凡是A公司的项目,挨个投诉。B公司不讲武德的行为,给A公司的竞争对手有可乘之机,给A公司的经营带来极大压力。无奈,A公司举报B公司老板寻衅滋事。第三轮诉讼的二审期间,B公司老板为了避免可能的寻衅滋事罪责,A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的负面消耗,双方最终在纷纷扰扰的4年多的斗争中“罢兵停战”。

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数年来面对虚假的检测报告,这一不利现实的情况下,抓住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的产品与供材规格型号不一致,加工承揽合同中接受工作成果一方沉默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困局中求胜。在这起案件的博弈中,B公司主动另诉实际属于过犹不及。如果他不去另诉主张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需要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终败诉的话,后续A公司主张尾款难度肯定会增大。

作为律师代理案件,两点感悟:做案件要适可而止,过犹不及,明明是胜券在握,结果可能因多走一步而失胜机。魔鬼往往藏在细节里,如果不仔细研究证据细节,挑出矛盾点,也无法做到反戈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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