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二手物品交易平台销售商品获利
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刘莹
借助个人闲置物品交易平台出售非闲置二手商品获取收益,构成欺诈能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卖家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在“闲鱼”闲置物品交易平台出售轮胎,其相关行为符合一般经营者的特征,应认定为商品销售行为,属消法调整范围,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购买商品价款三倍赔偿金1799.97元及商品退回产生的物流费60元。
2018年11月29日,原告彭某通过淘宝网旗下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从被告李某的用户ID购买汽车用轮胎两个,费用总计600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明确回应称“18年九成新以上、无伤补、有补随时退”等,当天原告通过余额宝支付99.99元。次月4日,原告收到轮胎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余款500元。
当原告在安装时发现两个轮胎存在精修补痕迹,就通过淘宝网发起退款退货申请。之后,李某收到退还轮胎当即通过余额宝退还货款99.99元,物流公司也通过银行转账返还代收款项440元,余款60元作为其物流费用。而原告要求李某退还60元运费,李某却以“闲鱼”的交易规则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款且退货运费一般由买方自己承担为由未予退还遂引发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退还60元运费,并按消法规定赔偿其购买商品价款三倍赔偿金1800元。
经庭审查明,李某的用户ID在“闲鱼”网站对应网页发布了多款不同品牌和型号轮胎的销售信息,商品评价总数达数百次,销售动态反映其每月均有多笔轮胎交易成交等。
温江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闲鱼”上发布多款不同品牌和型号的轮胎销售信息,商品交易评价总数数百次,销售动态反映其每月均有多笔轮胎交易,其出售轮胎的行为,系向多个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商品并获取收益的行为,符合一般经营者的特征,属消法调整范围;且在交易过程中,李某明确回应轮胎无伤补等,而实际上案涉轮胎存在修补,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已构成欺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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