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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上餐馆“依约”索赔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5次举报

湖上餐馆“依约”索赔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张小蕾)  7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湖上餐饮的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无效,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返还原告刘某支付的租金8000元,并且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起因:湖上餐馆遭关停,依据合同讨说法

  刘某于2012年6月与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签订《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承租该管委会管理的一段堤岸水域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20年。刘某购买船只装修,在该段水域经营船上餐馆——“洞庭印象水上餐厅”,生意颇为红火。2017年7月,刘某接到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在君山区水利局(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上级机构)联合君山区公安分局等15家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刘某的湖上餐馆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亦被强制拖走。

  对此,眼看湖上餐馆无法存续的刘某,将矛头指向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以其违反《合同法》诉至法院,就餐饮船的改造装修费用、餐馆经营可得利益等,向该管委会要求125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焦点:合同是否有效?损失如何认定?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刘某与管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二是刘某诉讼请求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因其涉及洞庭湖湖上餐饮,事关环保,君山法院高度重视,成立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勇担任审判长以及有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该案承办法官刘平如此说。

  同时,君山法院指出,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比之公民而言,更应该熟悉、知晓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其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君山法院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故而,作出前文判决。

  警示:法须严守责依众识

  洞庭湖上风光好,洞庭河鲜味道好。近年来,洞庭湖上的渔船餐饮吸引了不少食客。这些餐饮船普遍无环保手续,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直排洞庭湖,甚至有些餐饮船的餐饮垃圾都直接倾入湖中,泡沫盒、矿泉水瓶随波漂散,严重影响洞庭湖的“颜值”和水质。随着环保风暴愈演愈烈,政府严厉打击水上餐饮,全面清退“船上吃鱼”,环保等相关部门不断展开联合执法,依法关停餐饮船,洞庭湖上的流动污染源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湖上餐饮总是“野火烧不尽”,除了食客们的捧场,还有一些认识上、管理上的原因,寻根朔源,须从意识上转变之,从管理上细改之。告诫广大投资经营者,其行为千万不能触犯社会公共利益这条底线,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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