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承包农地超30年 法院判决超期部分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闻锐)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时,延长期限致土地实际承包期超过30年。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村民周生与村委会约定的20亩承包地及2.5亩页岩塘承包合同中超过30年后的承包经营期限部分无效;承包经营期限自1996年3月起至2026年3月止;村委会返还给被告周生与无效承包期限相对应的承包费28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周生(化名)系该县某村村民。1996年3月,周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村西的20亩土地、2.5亩页岩塘发包给周生,承包期10年,页岩塘承包费1万元、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70元;合同签订之日周生付给村委会页岩塘承包费1万元及第一年的土地承包费1400元;1997年以后,每年3月交付当年承包费1400元;头两年按村委的要求裁植果树。
2001年12月,村委会与周生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充条款》,对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将承包期限延长,变为自2002年起至2031年止共30年,承包费计15000元一次性付清,原合同书的其它条款不变。《土地承包补充条款》加盖了村委公章,并经镇法律服务所见证。
2007年底,周生所在村与邻村合并成立了华山社区居委会。2011年,居委会干部换届后清理合同,因合同的效力问题与周生发生争议。去年底,华山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补充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村委会与周生于1996年3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20亩地的承包条款合法有效。2001年12月,村委会和周生签订“土地承包补充条款”,变更了土地承包费的标准及交付方式,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每年每亩承包费按70元计算、每年支付一次,变更为每年每亩承包费22.2元、一次性付清30年的承包费。该项变更属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对承包期限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在《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基础上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31年12月,土地承包期限实为35年,该项变更已违反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的规定,故超过法定承包期限的约定部分无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1998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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